公司不僅能開除員工,還能開除股東?|五分鐘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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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玖恆公司系由股東沈建新、方嘯濤及王康設立,認繳的註冊資本爲1000萬元,出資期限爲2023年12月30日前。玖恆公司成立後,因經營需要,2017年2月20日通知各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確定股東認繳全部出資的時間爲2017年3月30日之前並相應修訂公司章程,沈建新、方嘯濤參加並在股東會決議簽字,王康在收到通知後未參加股東會且未如期繳納出資,經催告後仍未繳納。玖恆公司遂於2017年4月24日再次通知各股東於同年5月1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決議解除王康的股東資格,王康認繳的註冊資本由股東沈建新認繳,並向王康寄送了股東會決議,但王康仍置之不理。玖恆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康不具備玖恆公司的股東資格,並協助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對玖恆公司的請求予以支持。

本文改編自(2017)蘇0402民初3851號,人物均爲化名。

▼深度解析: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行使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在內的各項職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十七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本案中,玖恆公司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且王康未行使法定撤銷權,故決議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建議:

公司法的認繳制度出臺以來給許多資金不足的小微企業股東們提供了很大幫助,但同時帶來了股東不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針對認繳出資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其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或者股東會決議來解決,這正是法律賦予公司的一項自主管理的權利。

但要注意的是,股東會決議和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以及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公司法》而是二十二條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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