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間起侮辱性綽號屬欺凌,老師給學生起綽號怎麼說

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12日聯合出臺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皆屬於欺凌事件。(11月13日人民網)

在國家層面和各地政府共同治理下,校園欺凌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要全面預防和持續治理則需要制度保障,上述《辦法》就是治理校園欺凌的制度保障。《辦法》的亮點之一是,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這一情節輕微但廣泛存在的現象,也明確屬於校園欺凌事件,納入治理。

從學生時代走過來的人都知道,同學之間起綽號是一種常見現象,其中大部分綽號有侮辱之嫌。今天,不少學生仍被人起侮辱性綽號。比如《中國教育發展報告(2017)》披露,40.7%的北京中小學生有被叫難聽綽號的經歷。而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有可能會帶來多種傷害。

譬如,有網友向律師諮詢:“課堂上老師問我兒子的姓名時,遭全班孩子喊我兒子侮辱性外號,我兒子連着幾夜做噩夢喊着別人都欺負我,對於給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我很痛苦”。即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對學生和家長都是一種傷害,尤其是學生的心理創傷不容易癒合。

學生間起侮辱性綽號屬欺凌,老師給學生起綽號怎麼說

還有一個更極端的例子。據一位退休教師回憶,他曾經有一個學生因爲頭髮乾枯、捲曲,被班上的好事者起了一個侮辱性綽號,這些學生每天以喊這個外號爲樂。那名學生一次被刺激之後,用凳子把其中一個嘲笑他的學生腦袋砸成重度腦震盪——被欺負者也因此被拘留。

從表面上看,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雖然情節輕微,但傷害卻不“輕微”,比如侮辱性綽號讓有的人一輩子都難以擺脫;有的侮辱性綽號更是校園暴力事件的導火索。另外,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既不符合教育理念,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因此,《辦法》把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確定爲校園欺凌事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這也符合教育部等部門對“校園欺凌”的定義,即一方(個體或羣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羣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不過在各地治理校園欺凌方案中,廣東率先明確“起侮辱性綽號屬欺凌”。

所以,各地治理校園欺凌方案都應明確:起侮辱綽號也是校園欺凌事件。這樣一來,既能提醒中小學生不要隨便給同學起侮辱性綽號,因爲這不是好玩而是一種傷害;更是提醒學校把學生間起侮辱性綽號納入校園欺凌治理範圍,嚴格依規處理。《辦法》以專門章節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學生欺凌的教育懲戒”等,爲學校處理“綽號式欺凌”提供了制度遵循。

筆者在這裏要指出的是,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的事件,但就起侮辱性綽號而言,不僅僅發生在學生之間。比如,有的學生背地裏給自己不喜歡的老師起侮辱性綽號,更有老師給“問題學生”起侮辱性綽號,這都是一種不良現象,既對他人是一種名譽傷害,又起了很壞的示範作用。因此,治理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這樣的校園欺凌現象,我們還需要更寬廣的視野。

學生間起侮辱性綽號屬欺凌,老師給學生起綽號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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