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法律地位內涵


1.董事長法律地位的雙置特徵

董事長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事實上體現了一種雙重性的特徵, 即分爲董事長與董事會的關係和董事長與企業的關係。作爲董事會的成員,董事長通過主持董事會並參與董事會決議表決的方式來管理公司。作爲企業領導者,董事長是企業的靈魂和引路人,在企業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特別是同時作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其取權內的行爲直接作爲企業法人的法律行爲,處於企業去律地位的核心。

由此可見,在一一個層面上,董事長作爲董事會的一員進行決策, 並代表企業對業務進行法定執行權;而在另一個層面上,董事長是整個企業組織中的重要機關,作爲企業的領導層,直接代表企業進行法律行爲,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企業董事長的法律地位內涵是什麼樣的?

2.董事長法律地位的法律規定和章程規定

(1)董事長法律地位由《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對於董事長的祛律地位予以了直接、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公司法對於董事的權利、義務及責任都有較爲明確的規定,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董事長的法律地位和要求。

(2)董事長法律地位由公司章程規定。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須依祛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自身的“法律”,對公司內部人員、部門具有約束力。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有權利賦予公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等職能部門其他權利。除此之外,《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的意定性權利還有許多,包括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報酬等。這就使董事長在公司內的法律地位具有了意定性。其中最爲重要的是《公司法》第13條規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性條款,這一意定性條款直接影響到董事長在企業內部的法律地位。

舊《公司法》的主要關注點在於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克服和調整現有企業治理結構中的不足,但過於僵化的設置,不利於企業的進一步 發展和創新。2005年《公司法》擴大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間,做出了能夠讓企業根據自身特點、適應新的市場需求的自治的調整。對董事長的法律地位而言,體現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統一。

企業董事長的法律地位內涵是什麼樣的?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