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單座不應超14間客房 廣東省民宿管理辦法今起徵求意見

廣東民宿管理辦法來了!

山間的民宿周圍環境宜人。記者喬軍偉/攝

目前,廣東省共有民宿3000多家,但民宿業發展還存在缺少統籌規劃、管理依據不足、監管困難、經營者獲得合法經營資格困難等問題。《廣東省民宿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在廣東省法制辦官方網站上掛出,徵求公衆意見。《辦法》對民宿的定義、規模及開設區域範圍進行了詳細規定,並首次明確民宿登記備案管理制度。民宿經營者應自營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已開展民宿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到相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備案。

明確規模:單座不應超14客房

《辦法》稱,對民宿進行定義是準確界定民宿業範圍,對民宿業進行科學管理的前提。《辦法》中所指的民宿,既可以依託自有產權的房屋開辦,也可以依託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的物業開辦;既可以是住宅改建成的民宿,也可以是通過閒置學校等民用建築改建成的民宿;能提供旅遊休閒和文化體驗是其基本特徵。

爲了鼓勵引導鄉村民宿發展、適當控制城鎮民宿發展,並儘可能將現有民宿納入管理範疇爲出發點,《辦法》結合臺灣、浙江等地民宿管理經驗,對民宿的規模和開設區域範圍進行了限定。

就規模而言,適用本辦法的民宿單幢建築客房數量應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m2,從某種程度上對企業或資本進駐連片開發精品民宿提供了可能;就開設區域範圍而言,城鎮開發邊界內可開設民宿的具體區域範圍,應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劃定。對於超過上述規模,或在不符合條件的區域開辦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的,應按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營業20個工作日內登記備案

《辦法》稱,由於民宿多是利用城鄉居民住宅改造而成,其房屋結構、裝修等普遍難以達到現行旅館業規定的消防、治安等要求,不適宜按照傳統的旅館業方式進行監管。按“放管服”理念,遵循“寬進嚴管”的原則,根據民宿的特點與發展實際,在壓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增加行政審批的前提下,首次設立了民宿的登記備案制度。

《辦法》明確,民宿只需依法申領營業執照以及經營涉及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並自營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備案,取得全省統一的民宿標識牌,無需辦理消防許可、特種行業許可等行政許可。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網絡代訂應確保信息真實

《辦法》對民宿的經營規範作出服務、安全、誠信管理等要求:民宿經營應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在顯眼位置公佈投訴電話;民宿經營者爲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辦法》還要求,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消費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爲消費者提供民宿代訂服務的,應確保民宿信息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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