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惡團伙如何量刑?司法如何定義包庇涉惡團伙性質組織罪?

刑法規定涉惡團伙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團伙犯罪的行爲,由於其組織性比較強,並且可能是長期的實施犯罪行爲,故此團伙犯罪的成員一般都有很強的犯罪能力,故此一般發現此種犯罪行爲的存在,是一定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處罰的。

一、《刑法》規定涉惡團伙怎麼量刑?

刑法規定涉惡團伙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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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包庇涉惡團伙性質組織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 隱匿、毀滅、僞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僞證, 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爲。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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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爲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律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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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 追繳、沒收。

很多的黑惡勢力都是由團伙類型的犯罪團伙發展而來的,故而公安機關在接收到關於團伙犯罪的舉報案件時,會立即展開偵查工作,在確定其確實實施了此種犯罪行爲之後,會移交給檢察院,此時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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