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隨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隨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2號)顯示,湖北隨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兩水支行存在貸前調查不盡職向不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隨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

黃磊對隨州農商行兩水支行貸前調查不盡職向不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違規行爲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隨州監管分局對其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爲處罰原文:

隨州農商行違法向不符要求借款人放貸 一骨幹喫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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