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圈层结构”——从单点合作到多点合作「理论前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圈层结构”——从单点合作到多点合作「理论前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圈层结构”——从单点合作到多点合作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人合性经济组织, 成员间的互信、互利是其存续和发展的关键, 而互助、互信的联接点, 即本文所称合作点, 体现了成员间合作的深度和广泛度。合作社的合作点是合作社联结成员的纽带, 是合作社持续运行的基础, 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核心, 是体现合作社本质特征的关键要素。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可以发现合作社从单点合作到多点合作, 而且具有“圈层结构”的特征, 同时合作社合作点存在虚实、密度、强度和弹性四个要素, 不同圈层结构的合作点要素组合影响合作社本质特征。合作点的“圈层结构”可以印证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必然性, 成员的异质性是合作社发展的动力源;合作社从单点合作到多点合作, 使得合作社组织发展更加稳定, 更具有持续性。

合作社; 合作点; “圈层结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点问题的提出

作为社会中相对弱势的农民群体, 不仅对经济的、政治的或者合作社组织的认知有限, 而且自身占有与可支配的资源相对较少, 无法通过单个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基于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方式是通过搭建组织平台来促成农民之间的合作。无疑, 合作社不仅是一个平台, 更应是全体成员能够利用并且获益的组织工具。需要揭示的是, 对于合作社的成员而言, 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工具?该组织工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单个成员如何利用该工具?或者说, 一个合作社的成员们是围绕什么合作起来的?这是解释合作社建立、维继和发展, 以及空壳化和解散的基础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合作, 组成互助性经济组织。理论上, 合作社法界定了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该法定业务范围应当是成员之间合作的点, 体现着合作社法立法的预设前提和价值目标。就“同类”而言, 制度安排初衷是为了使合作社成员之间更容易形成合作, 因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具有利益趋同性。同时, 基于“同类”背景而产生的合作更容易形成规模效益, 有利于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掌握话语权。

然而, 现实情况却是许多合作社突破了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同类”之间的合作, 不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不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作”, 如同一个合作社既有种植果树的成员也有种植食用菌的成员, 而且合作社的效益反而有了提升。可见, 一个合作社中的合作点并不局限于, 甚至不取决于产品或者业务的“同类”, 而是合作社从单点的合作发展为多点的合作。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强调同类的合作, 但是从实践来看合作点过于单一, 导致合作社与成员间的连接很脆弱, 可能影响到合作社发展的可持续性, 而事实上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已经突破了同类的限制,即作为合作社组织来讲已经围绕着同类形成产业链条上下游和多元要素合作的共同体。那么, 同一个合作社内生产不同种类产品的成员们共同利益在哪里?这些合作社的合作点是如何形成并以该合作点凝聚成员的?

此外, 合作社法律制度旨在以惠顾返还的方式使成员能够公平地分享盈余。但笔者在合作社的调研中了解到, 依法定的惠顾返还原则分配盈余的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投资者的回报要远远高于普通的农民成员, 但这些农民并没有通过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扭转该不公平分配方式的意愿, 也没有因此而选择退出合作社。成员对话语权的扭曲和剩余索取权被剥削的现象的隐忍, 并不能归结于因为大多数农民缺乏权利维护意识,更大的可能是在这些合作社中存在着某种机制, 该机制能够使普通农民成员追求经济上共赢的目标仍然能够实现。合作社成员的多点合作使得利益联结的纽带更加错综复杂,在合作社中成员的某方面利益受损, 但是其他方面的利益却能得到补偿, 单点合作时很难实现。本文将可能使成员能够共享利益的节点称为合作社的合作点。本文的研究目标, 就是试图寻找基于合作点形成的合作机制的表现形态、特征及其演化逻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点问题的相关研究

从微观上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的关键就在于成员之间的合作, 合作社成员的特征会影响合作点的形成。当前, 在合作社的理论研究中, 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特征, 认为成员的异质性是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典合作社形成差异的重要因素, 而对本文研究来讲, 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特征恰是成员之间合作点形成的基础。大量研究指出, 合作社成员资源禀赋不同导致了成员的异质性, 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如黄胜忠、伏红勇认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 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王国敏、翟坤周提出, 异质性成员结构下集体行动的逻辑成为分散小农户实现合作的困境, 异质性成员合作的实现依赖于个人收益的计算、比较以及对合作收益的判断。而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 袁久和、祈春节则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路径, 认为在一定条件下, 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合作的可能, 无论是中小成员之间还是中小成员与核心成员之间的合作, 都是通过合作获得收益或合作溢出;孙亚范、余海鹏提出,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形成稳定发展和持续成长的内在机制, 成员的合作认知水平、获得的合作收益及其满足程度、对管理层的信任程度、合作社盈余返还分配制度和社员股金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某些角色差别, 是影响成员合作意愿的主要因素。李琳琳、任大鹏认为,合作社依据不同的价值和目标在具体情境下选择成员的维度, 形成不同的成员边界, 进而成员边界成为一个可伸缩的弹性范围, 体现了合作社的利益相关群体对合作社性质认识的模糊, 在大多情况下表现为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的功能性模糊。从宏观上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 包括了“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和“惠顾返还”的盈余分配机制等, 基于此, 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表现所反映的恰恰是合作社的不规范, 还有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很多合作社是“挂牌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甚至是“假合作社”;而与合作社本质特征有着密切联系的合作社合作点并没有出现在学者们的视野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合作为基本条件的经济组织, 体现了强烈的互助性。加入合作社尤其是农民成员的合作与互助体现的正是合作社的价值。从欧文、傅立叶的人民公社到罗虚戴尔的消费合作社, 到不断进化的如日本的农业协会、美国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以及我国的“不规范合作社”与“真假”合作社, 不断发展的合作社对合作社本质特征的规定提出了挑战, 当今学者从诸如熟人社会、利益关联等方面给以解释, 但是合作社成员之所以能合作、之所以有生命力, 是因为成员间存在着某些合作点而不单单是某一合作点, 合作点的要素特征影响着合作社本质特征及其成员组成。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点的案例解析

作为一个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农产品为纽带将成员组织起来, 对内相互帮助形成规模, 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点的问题上, 合作点的结构成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这也是合作社的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 并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

1. 合作社合作点的“圈层结构”

象牙山TSGS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知道, 对于象牙山来讲, 刘老根大舞台已经将象牙山的名声打造起来, 而且让大家熟知这里是盛产蘑菇、榛子等山货的地方。理事长最初在这里是买卖山货, 由于在这里买卖山货的农民较多, 山货就成为了他们合作的基础,即生产和经销山货的人就有了形成一个圈层合作点的基础。因此, 在合作点问题上, 众多经营者分散经营的同类区域性产品首先是最基础的圈层合作点。农产品的特性决定地缘和业缘的关联性, 在同一个地域范围里面有相同的业缘关系, 因此合作社的理事长不会考虑在广东也有个买卖山货的人, 因为他们的农产品山货差别太大, 他们之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打造出共同的市场交易机会, 而象牙山的TKZ村存在合作的条件, 即TKZ村有若干人都在买卖山货, 同样的经营模式使得他们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 从而形成一定的规模, 形成更加有利的交易条件, 以克服单打独斗的劣势。合作社里这几个买卖山货的成员作为合作者们之前有各自的销售渠道, 更有固定联系的山货生产者或者采集者农户, 这些农户都可能成为合作社潜在或者实际的合作社成员。

在这个合作社中, 山货经纪人是最初的合作社发起人, 他们一手联系着农户, 一手联系着市场, 组建合作社的合作点在于市场交易机会的充分利用和山货资源的整合, 以及对投资回报的追求, 并以此获得增值利益。这些人既是合作社的发起人, 也是合作社的投资者, 成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为确保山货的稳定以履行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订单, 山货的生产者和采集者被吸收进合作社。

生产者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合作点在于合作社提供的统一收购服务, 收购价格由第一圈层的成员决定。第二圈层的成员实质上不具有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权利或者机会, 这些成员事实上追求的是第一圈层的成员能够给予的价格, 并不在乎合作社的治理权归属, 不在乎合作社的最终利润, 不在乎合作社是否可以持续发展, 不在乎合作社是否会破产。

随着合作社的业务拓展, TSGS合作社获得的市场信息越来越多, 一些客户需求的产品并不是合作社的主营产品, 对合作社而言这些信息不能利用形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从另一方面看, 合作社的成员拥有的产品不仅仅限于山货, 其它农产品也需要搭建在合作社的组织平台上对外销售, 在原有的以同类产品为合作点的基础上, 不同类产品的产销服务需求也成为了合作社的新的合作点, 一些不生产或者采集山货但拥有合作社新增业务相关产品的农户也因此选择加入合作社, 第三个圈层的合作点也因此出现。如果说第一和第二圈层属于是同业合作, 第三个圈层则是不同业合作。

第四个圈层所涵盖的是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非农产品类生产要素和经营要素,包括以货币出资追求资金回报的合作者、农户不生产经营农产品但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的合作者、以及以“劳动力”入股或者获取薪酬的员工合作者。

第五个圈层是合作社一些社会资本持有者与合作社的合作。实践中, 一些不提供直接的产品或者资本, 但拥有某些社会关系网络, 在某些环节或者领域能够为合作社提供帮助的人也加入到合作社中。本案例中就是理事长的朋友Z, 作为理事长的好朋友,因为与理事长有信任关系并且经常为合作社出谋划策而被吸收到合作社。在这一圈层,更多体现的是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嵌入, 体现了合作社对外部资源的利用, 社会资本持有人也并不一定选择加入合作社中。在本案例中, 当地的旅游局局长的出谋划策、市长帮忙联系电台报社, 还有开原市志愿者协会、书法家协会、开原科技志愿者协会的宣传和支持, 都与合作社发生了关联。尽管这些主体不是合作社的成员, 但却对成员提供了更多的收益机会, 因而成为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合作点。

2. 合作社合作点的“圈层结构”延展

合作点的形成首先是要有紧密的利益关系, 紧密在其共同的利益取向, 向外扩充膨胀是因为资源的占有量不足以满足合作社的持续和发展, 由此圈层不断的向外扩充膨胀。第一个圈层的利益连结点在于同质, 第二个圈层的利益连结点在于规模效益, 第三个圈层的利益连接点在于资源的聚集与配置, 第四个圈层的的利益连结点在于资本, 第五个圈层以及之外的圈层的利益连结点就是平台。前四个圈层合作点的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而第五个圈层更多体现的是合作社对外部资源的利用。

合作社的合作点是在平面角度圈层理解的, 而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点不完全是波纹状平面的向外扩展, 即合作社的每一个圈层的合作点并非不受上一圈的影响, 没有先后的发展顺序。从立体角度来看, 合作社的合作点可以看作是柱形环绕结构,农产品和服务作为合作社合作点轴心柱, 其他圈层合作点围绕柱体环绕。

值得注意的是, 实践中并非每个合作社包含所有圈层的合作点, 有些合作社包含几个合作点, 而有的合作社则仅仅依靠两个合作点就可以发展了。如某个畜禽养殖合作社直接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协议, 一方提供养殖场所和人员, 另一方给予原料配送、技术标准和农产品收购, 这样已经满足合作社所需求的资源, 那么合作社就足以运行发展了。合作社作为一个柱形环绕结构, 合作点所有的圈层都随着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在不断调试, 也就是作为合作社的合作点的劳动力、土地、资本、平台等资源都要围绕着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不断整合, 虽然并非合作社的发展诉求全部都能满足, 但还是从某个或者某些层面上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求。

例如, 陕西某土织布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是一个煤老板, 自幼生活在农村, 后来离开村里成立公司开采煤炭并获得可观收益, 其母亲仍然生活在农村, 为了使她母亲在村里有一个更好的人文环境, 也为了他本人回村后得到村民尊敬, 他就有了成立合作社的条件和动机。理事长起初并不知道是不是能够盈利, 只是对于加入合作社的成员限定了条件:首先是亲缘和地缘, 即亲戚和邻居;其次是村里的贫困户, 因为政府要求合作社必须吸收贫困户, 以便得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再次是民办教师;最后才是其他可以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民。其直接目的在于为了把村民组织起来增加村民受益, 转而希望村民能够在生活上照顾其母亲。合作社建立起来后, 理事长主导合作社在各方面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包括吸收更多贫困农户加入, 吸收家庭农场加入, 按照政策要求流转土地, 按照政府部署发展主导产业, 在合作社中建立党支部, 等等, 合作社的政策话语权也随之提升,得到了税收减免、政策倾斜的回报, 理事长的政治待遇也得到提高。此时, 作为煤老板的理事长在本村树立起了“善人”的形象。

当成员关系作为一个稳定内核时, 作为合作社理事长的公司老板在自己村投资组建了合作社, 其成员首先依地缘、亲缘, 其次则在于满足政府解决贫困户的政策要求,使得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目标相吻合。这时就会形成一个立体化的三维图景, 合作社发展、政府愿意支持、外部投资意愿的一个耦合点, 这个藕合点就应该是效益最佳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点要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点要素包含了合作点的虚实、合作点的密度、合作点的强度、合作点的弹性。虚实表现为合作点的资源是否在合作社中体现出相应的功能和作用, 密度表现为合作点的多少以及由此决定的合作社的可持续性;强度表现为成员间以及成员与合作社间的凝聚程度;弹性表现为合作社对每个圈层合作点主体期待利益的满足程度。根据合作社的发展所做出的相应调试, 带来了合作点的变化, 同时合作点的要素不同的组合方式影响着合作社的组织特性。

合作点的虚实是合作社能否发展的关键, 只有实的合作点才有可能带动合作社发展。而合作社的第一个圈层是合作的主导因素, 第二个圈层和第三个圈层是合作社开展业务的基础。如果前三个圈层缺失, 基本可以断定是“空壳合作社”。合作点的密度关系着合作社的规模, 包含着合作社对产品、货币资本以及土地等要素的配置能力。在一定区域内合作社合作点的密度越高, 成员间利益诉求的差异性越大, 内部利益的公平分配越难实现, 合作社的治理成本也就越大。因此, 合作社合作点的密度多少影响合作社的组织性和成员的凝聚力, 需要合作社有更具适应性的利益机制。合作点强度的大小取决于它的治理机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决策机制。法律规定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 重大决策的事宜都需要召开成员大会进行决议, 这就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 使得涉及每个合作点的决议都会有一部分人是被迫服从, 从而导致合作社合作点的强度减小,合作社对部分成员的凝聚力下降。合作社决议的核心是成员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关系, 不论法律对盈余分配设立的规则如何, 合作社成员基于不同的合作圈层或者合作点表达其主张, 会形成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盈余分配决议, 对交易量、货币出资、土地要素、技术贡献等分别赋予不同的贡献权重。由于农村社区的特殊环境, 资本要素作为稀缺资源必然会得到更高权重, 处在资本合作圈层的成员积极性提高的同时, 抑制了处于劳动要素和土地要素的圈层成员对合作社的组织归属感, 合作点的强度也由此减小。所以,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否稳定与合作点的强度变化密切相关。

合作社合作点的弹性影响到成员的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 并进而影响到成员的行为选择。如果合作点的弹性小, 尽管会有章程或者合同的约定, 成员依然会选择将农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以便获得更高收益, 合约对成员失去了约束, 合作社治理的道德成本加大。一些合作社宁可选择保底分红、保护价收购等豁免小规模成员风险责任的形式弥补合作点缺少弹性可能增加的道德成本。

合作社合作点的“圈层结构”说明现阶段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特征具有必然性, 并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动力。成员异质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合作社的民主治理机制和盈余分配制度产生负面的影响, 但圈层结构展示出合作社成员在每一个圈层的的功能和作用, 成员之间的差异性正好满足了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需求。而合作点的主体在每一个圈层中都通过向合作社让渡一定的权利, 使合作社能够形成新的产权安排, 以实现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抱有的一个或者多个期待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时要求同类之间的合作, 强调合作社必须至少要有一个合作点, 并通过此合作点将成员组织和汇聚起来, 但是合作社为了成员之间形成更稳定、更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需要通过圈层结构的方式逐渐的积累和增加更多的合作点,连接成员甚至是连接成员之间的利益的纽带, 因为单点合作是不足以支持和连接合作社的成员关系以及成员规模的发展要求, 只有多点合作才促使合作社作为组织体更加壮大。同时, 合作点越多、合作点的强度和弹性越明显, 越有利于合作社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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