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外媒報道說:

創始人離職,仍獲4.58億美元股權激勵,憑什麼?

WhatsApp創始人簡恩·寇姆(Jan Koum)近期宣佈從Facebook離職,不過他本週仍獲得了4.58億美元的股權激勵。

監管文件顯示,寇姆有250萬股Facebook受限股於本週二解禁,其中約一半將被保留,以滿足納稅義務。本週三,寇姆的Butterfly Trust信託基金出售了其餘股票。

現年42歲的寇姆於4月30日確認,他將從Facebook離職,但沒有公佈具體日期。Facebook在一份文件中表示,寇姆不會在5月31日的年度股東大會上再次當選爲董事會成員。Facebook發言人拒絕對此消息置評。

寇姆仍然持有460萬股Facebook受限股,這些受限股將於8月和11月解禁。監管文件顯示,這些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是他仍然是Facebook員工,除非因爲非自願原因被解僱,或者因爲其他正當理由辭職。

在國內,我們看慣了一些創業公司的合夥人之間爲股權掐架鬥惡,反目成仇的故事,偶爾看一下這樣的故事也是挺好的。

股權激勵這種事,放眼國內的公司,只要說你離職了,大部分公司的做法都是收回期權,對於這種問題,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之前寫的這篇《創業7年,一分錢都沒有拿到”》,我們今天和大家來討論一下關於離職和期權的話題。

一般來說,離職是否收回期權是跟員工離職的原因有關,比如,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做出對公司不利的行爲,主動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收回期權基本上是沒毛病的。

有的情況是屬於公司的問題,很多公司如果資金鍊緊張了,無良的老闆會選擇讓HR或者基層管理人員以各種奇葩理由給員工找事,無故辭退員工並且收回期權,員工被忽悠,辛辛苦苦拿着最低的薪資,幹着最累的活,最後卻什麼都沒有得到。

那麼,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離職這件事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來看看。

創始人離職,仍獲4.58億美元股權激勵,憑什麼?

1、這些情況下,員工離職,收回期權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

(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裏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創始人離職,仍獲4.58億美元股權激勵,憑什麼?

2、這些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收回期權合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面這種情況是指,員工在公司供職時,員工沒有遵紀守法、勤懇勞動,導致公司辭職員工。這種情況下,公司收回股權,還算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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