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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

【案例1】

长期侵占他人土地拒不迁出抗拒执行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平南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莫某立即停止对陈某位于平南县某宅基地的侵权行为,并拆除上述宅基地地面上的所有建筑物。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件生效后,法院向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莫某置之不理,并将被执行标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以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6月30日,平南法院作出 (2017)桂08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莫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到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莫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莫某一直未履行,而且将被执行标的土地租赁给其他人使用,置判决书不理,严重蔑视法律威严。该判决是平南法院作出的首例实刑判决,严重打击了拒执行为,在全社会起到了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效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保障性作用。

案例

【案例2】

反复堵塞通道妨害法院执行

申请人廖某崇等人与被执行人廖某安等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桂082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廖某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堆放在平南县官成镇横岭村独屋屯其房屋门前通道上妨害通行的水泥砖和模板等杂物搬离,保持通道畅通。廖某安不服平南法院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19日,贵港市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然将杂物堆放在通道上。执行法官到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杂物搬离。但是,一段时间后,又将杂物堆放在通道上。由于被执行人反反复复将将杂物堆放在通道上,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写下了保证书,向法院及当事人保证以后不再堵塞公共通道并保持畅通。法院将其提前释放后,其依然我行我素,时不时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进出。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年3月初,被告廖某安直接将其名下小货车停放在通道上,严重阻塞通行。2017年4月24日,平南法院作出 (2017)桂08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某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廖某安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鉴于被告人廖某安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判处廖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廖某安未按照生效文书及时履行义务。在法院组织强制执行工作中,廖某安自行将杂物搬离,恢复通道畅通。不久,廖某安又故技重施,又将杂物堆放在通道上,再次阻拦申请执行人出行。后经法院再次组织协调,廖某安又自行搬离杂物。而后,廖某安继续无视法院判决,周而复始不断在该通道上堆放杂物,堵塞通道。鉴于廖某安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挑战法律权威,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判例是法院执行案件中排除妨害纠纷的一个缩影,对于那些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权威的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

【案例3】

有经济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申请人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经济合同纠纷案,平南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赵某支付加工费51100.93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没有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经法院调查,赵某一直居住在外地,务工,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赵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时,在其身上搜出现金30605元。赵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

2018年6月14日,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有经济能力执行而拒不支付申请人黎某某加工费,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赵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执行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判处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到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赵某一直未履行,而且一直居住在外地务工,具有经济收入来源,经法院多次催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均未作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在抓获其时发现其身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显然是具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具有警醒作用。

案例

【案例4】

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获刑

申请人陆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杨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陆某。判决生效后,杨某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杨某名下的2辆小型汽车,要求杨某在法定期间内将查封的车辆:扬子牌小型汽车、五十铃牌小型汽车移交至法院指定地点,但杨某拒不交付,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年4月24日,平南法院作出(2017)桂08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拒不交付司法机关查封的财物,故意隐藏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悔罪态度较好,不适用刑事处罚也可达到教育目的,因此判处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到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杨某一直未履行。法院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查封杨某名下的车辆,但其明知车辆已被查封,仍未自觉将车辆移交到法院。杨某藐视并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认的义务,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遂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

【案例5】

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刑

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工程款纠纷一案,平南法院于 1999年12月10日作出(1999)平经初字第295号判决,依法判决黄某应偿付土石方工程款288000元给何某,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黄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未履行。经法院调查,黄某领取有其他案件的标的款80万元后,从未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赔付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7年12月29日,平南法院作出(2017)桂082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到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黄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更将领取到的80万元用于其他支出,未作履行付款义务,置判决书不理,严重蔑视法律的威严。另外,该案跨度时间近20年,较为久远,但法院始终对陈年旧件跟踪执行,作为常态案件处理。该案的判决惊醒了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只有“进行时”,没有“过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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