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認爲,訴爭商標由漢字“5年高考3年模擬”、“5年中考3年模擬”構成,易使消費者理解爲與“高考考試和模擬試卷”、“中考考試和模擬試卷”相關,整體使用在第16類書籍等指定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內容等特點,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已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具有識別意義的顯著性。因此,被告駁回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的“書籍”等商品上的申請註冊。

(原標題:圖書公司註冊“5年高考3年模擬”商標被駁)

本報訊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消息,近日,涉及“5年高考3年模擬”、“5年中考3年模擬”的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兩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訴爭商標由原告北京曲一線圖書策劃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30日申請註冊。原告在先申請了4331555號“5年高考3年模擬”商標,覈定使用在第16類“連環漫畫書; 書籍; 印刷出版物; 報紙”等商品上。後來該公司欲延伸申請26142031號“5年高考三年模擬”、26145724號“5年中考三年模擬”商標,在第16類上擴大核定使用服務範圍。原告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審。

被告認爲,訴爭商標由漢字“5年高考3年模擬”、“5年中考3年模擬”構成,易使消費者理解爲與“高考考試和模擬試卷”、“中考考試和模擬試卷”相關,整體使用在第16類書籍等指定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內容等特點,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已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具有識別意義的顯著性。因此,被告駁回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的“書籍”等商品上的申請註冊。

審理中,原告主張在先註冊商標及訴爭商標已經連續使用近13年,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與原告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訴爭商標爲原告在先註冊商標的延續註冊,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在先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訴爭商標上延續。

本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尤園園 本文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尤園園_NO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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