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獅子林大街支行(以下簡稱“獅子林大街支行”)、魏清雲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針對獅子林大街支行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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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18萬元,結果獲賠100元?

該案件發生於2015年4月,獅子林大街支行在銀行櫃檯上擺放了宣傳資料,主要內容爲“即日起,凡在我行資產達到300000元以上的客戶,均可參與廣發銀行開展的VIP回饋活動:驚爆低價超值日本北海道六天五晚精品純玩團+私享會(南開樂天店)高級會所價值5000元的美容卡!感恩回饋,驚喜不斷!”魏清雲看到該活動推介,獅子林大街支行理財經理劉娟也向魏清雲介紹了活動情況。

獅子林大街支行與天津頂點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點公司”)開展合作,向達到獅子林大街支行VIP標準的客戶提供優惠旅遊活動(日本遊和歐洲遊),並贈送私享會價值5000至10000元美容卡。

據介紹,頂點公司成立於2014年7月,註冊資本金1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張顯勇,公司主營電子信息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美容服務、美甲服務、足底按摩等,不具備從事旅遊服務的資質,2015年3月該公司在樂天百貨成立“私享會”高端女性服務會所。

隨後魏清雲將其名下存款轉存至獅子林大街支行,成爲該行的VIP客戶。根據魏清雲及其親屬的資產情況,魏清雲與劉娟初步確定參加活動的人員爲魏清雲、魏清雲兒子及兒媳,確定三人將於2015年9月20日左右前往日本本州旅行。後魏清雲於2015年8月17日將旅遊費8400元、保證金50000元交至頂點公司。2015年8月30日魏清雲又向頂點公司交納了種子會員會費20000元,並由該公司爲魏清雲出具了收據。2015年9月2日魏清雲將剩餘的100000元保證金交至頂點公司。

上述款項繳納後,魏清雲及其兒子、兒媳未能如期出行。此後,頂點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顯勇攜款潛逃,公安機關於2015年12月9日將其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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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顯勇犯合同詐騙罪,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津0104刑初322號刑事判決書:

一、張顯勇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二、責令張顯勇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魏清雲17.84萬元。

三、公安機關扣押的張顯勇名下銀行賬戶內錢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

該判決生效後,南開區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張顯勇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5449.92元,該款依照判決確定的退賠比例,魏清雲獲賠101.67元(其中保證金、旅遊費獲賠金額爲90.27元,會員費獲賠金額11.4元)。

但因爲張顯勇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南開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1日作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天津銀監局介入調查: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2016年3月28日,天津銀監局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津銀監信復[2015]220號),共做出三個答覆:

一、獅子林大街支行與頂點色彩開展的合作未簽訂任何相關合作協議,獅子林大街支行未能充分認識到旅遊保證金交給“私享會”存在的潛在風險,獅子林大街支行未到合作中涉及的旅行社開展盡職調查、未能及時瞭解旅行社不收取旅遊保證金的重要信息;廣發銀行天津分行未制定相關制度要求、操作流程等內控文件、未對獅子林大街支行與頂點色彩的合作進行有效監督和指導。廣發銀行天津分行及獅子林大街支行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經營的有關規定,我局將在職權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對該銀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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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獅子林大街支行實際並不對客戶交給“私享會”的旅遊保證金進行資金監管,告知客戶銀行會對保證金進行監管屬於向客戶提供不實信息的行爲,違反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經營的規則,我局將在職權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對該銀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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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獅子林大街支行在向客戶推介優惠旅遊和贈送“私享會”美容卡活動中,告知報名參加優惠旅遊的客戶需攜帶旅行團費、旅遊保證金等到“私享會”去辦理,客戶據此將旅遊保證金交給“私享會”,由於張顯勇個人攜款失聯,造成客戶旅遊保證金無法退回。我局在職權範圍內對廣發銀行天津分行及獅子林大街支行開展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了覈查,並將依照相關法律對該銀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你們反映的旅遊保證金無法退回的情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通過調解仲裁部門提起調解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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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銀行提起上訴,被駁回

2017年6月8日,魏清雲曾就本案同一事實理由,向一審法院起訴獅子林大街支行、廣發銀行天津分行侵權。

一審法院認爲,魏清雲訴請賠償的損失系因張顯勇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爲導致,應首先由張顯勇承擔退賠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對經刑事追繳退賠後仍未獲賠的部分是否應由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廣發銀行天津分行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一審庭審查明的事實,魏清雲與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系儲蓄合同關係,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與頂點公司系合作關係。張顯勇騙取魏清雲防滯留保證金系在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向魏清雲推介優惠旅遊活動過程中發生,而魏清雲之所以參加該優惠旅遊活動很大程度是基於對廣發銀行的信賴,因此魏清雲的損失與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的推介行爲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且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在推介過程中存在以下過錯:

一、未到合作中涉及的旅行社開展盡職調查;

二、未能及時瞭解旅行社不收取防滯留保證金的重要信息;

三、未對客戶交給“私享會”的旅遊保證金進行資金監管,卻告知客戶銀行實施監管,屬於向儲戶提供不實信息,天津銀監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也對上述不當行爲作出了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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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在向客戶推介優惠旅遊活動的過程中,違反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經營的有關規定,未對魏清雲資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魏清雲未能獲賠的防滯留保證金158309.73元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考慮到魏清雲的損失畢竟系由張顯勇的詐騙犯罪行爲直接導致,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的賠償比例爲70%。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獅子林大街支行因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保證金和旅遊費是客戶交給天津頂點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點公司)和張顯勇,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沒有收取這些費用,客戶應自行判斷交付資金的安全性及發生意外的蓋然性。頂點公司自身沒有旅遊資質,是與有資質的旅遊公司合作,銀行對此瞭解,銀行僅是把客戶推薦給頂點公司,是否參加出境遊以及是否交納費用由客戶自主決定,銀行不參與意見。銀行未得到任何好處,沒有與頂點公司或張顯勇串謀欺騙客戶的故意,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推薦客戶參加出境遊,沒有欺騙意思,實施的行爲與後果之間不產生承擔責任的關係。

因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二審中,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上訴人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頂點公司合作過程中,向被上訴人推介優惠旅遊活動,未盡審查義務,已由天津銀監局調查認定,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廣發銀行獅子林大街支行在向客戶推介優惠旅遊活動的過程中,違反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經營的有關規定,未對被上訴人的資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事實和法律依據充足,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其不存在過錯,其事實和法律依據並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上訴人的過錯程度,酌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因此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獅子林大街支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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