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都是会计需要每个月都给员工计算的费用之一,也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如果它们算错了的话,会徒增会计的工作量,也容易带来许多的麻烦。

一是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不是所有情况均按照“高限缴存基数*高限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较低者)*(“实际缴费比例”与“12%”较低者)

二是忘记调整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财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就是用工资减去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后的余额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超限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陌生,常常忘记这部分的调整。

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税前“分别”扣除

明确“分别”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提到“分别”扣除的问题,从字面上看,笔者理解单位在不超过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样个人在不超过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额也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核算及解缴殊途同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表现形式由工资性收入转变为住房公积金累积余额,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疑也体现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累积余额,众所周知,这两者之和每月都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得到了明确的集中反应。它们的关系是:

职工个人缴存、个人账户当月增加额、所在单位缴存。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也是如此。

计提及代扣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解缴时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贷:银行存款。

它们的关系是: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个人账户当月增加额:应付职工薪酬——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