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都是會計需要每個月都給員工計算的費用之一,也是單位代扣代繳的,如果它們算錯了的話,會徒增會計的工作量,也容易帶來許多的麻煩。

一是按照限額計算可扣除公積金金額;公積金可扣除的金額,不是所有情況均按照“高限繳存基數*高限繳存比例”來計算的。

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可扣除的金額=(“實際繳費基數”與“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較低者)*(“實際繳費比例”與“12%”較低者)

二是忘記調整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財務部門的實際工作中,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一般就是用工資減去個人繳納社保費,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後的餘額去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對於單位爲個人繳納公積金超限不能稅前扣除的情況比較陌生,常常忘記這部分的調整。

如何理解住房公積金稅前“分別”扣除

明確“分別”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明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提到“分別”扣除的問題,從字面上看,筆者理解單位在不超過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樣個人在不超過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額也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覈算及解繳殊途同歸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其中,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表現形式由工資性收入轉變爲住房公積金累積餘額,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疑也體現爲職工住房公積金累積餘額,衆所周知,這兩者之和每月都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得到了明確的集中反應。它們的關係是:

職工個人繳存、個人賬戶當月增加額、所在單位繳存。

從會計覈算上來看,也是如此。

計提及代扣時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解繳時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它們的關係是: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個人賬戶當月增加額: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