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即未到期保險費準備金。保險責任尚未完成,而把應屬於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起來,用作賠償準備金的資金屬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規定的範圍內可以依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中有“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的描述。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按照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轉爲當期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爲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二)以中小企業爲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佔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四)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彙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複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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