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關聯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的風險。一般在企業的賬務處理中很難體現出來。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隱蔽且容易避稅,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要經過稅務機關審覈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轉讓定價問題應該如何調整?

答: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是企業的經營行爲,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覈後支付。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企業限期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以備檢查確定該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轉讓定價問題

一、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

二、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備案。

三、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四、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二)關聯方爲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四)企業雖由於附屬於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並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六)其他不能爲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五、企業使用境外關聯方提供的無形資產需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考慮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六、企業以融資上市爲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要經過稅務機關審覈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是企業的經營行爲,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覈後支付。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企業限期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以備檢查確定該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