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公司是獨立的,不得與個人的賬目混在一起,如果是因爲利用這個獨立地位及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比如公司的貨款回籠到實際控制人個人的賬戶裏,這是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那麼肯定不會只是承擔有限責任了。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理論上並不會涉及個人的資產,但是理論始終是理論,現實中其實際往往都會涉及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產,主要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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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不會涉及到個人的資產,但爲何老闆還會跑路?

有限責任公司虧損破產並不會涉及到個人的資產,爲什麼很多公司資不抵債以後老闆會跑路?今天小編就來分享原因所在。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不會涉及到個人的資產,但爲何老闆還會跑路?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理論上並不會涉及個人的資產,但是理論始終是理論,現實中其實際往往都會涉及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產,主要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註冊資本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實際出資額與註冊資本相一致,當然沒事,比如:公司的註冊資本是100萬,公司的股東只能承擔100萬的責任。但是自從取消驗資後,很多人爲了面子,紛紛把註冊資本往上提高,比如原來註冊資本50萬元提高爲註冊資本1000萬元,而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也就是你未繳納的出資額(比如上述的1000萬-50萬=950萬元)也要用了抵債,所以這時候就要再拿950萬元出來。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不會涉及到個人的資產,但爲何老闆還會跑路?

二、連帶擔保責任

目前所有的銀行對於企業的融資擔保均會要求實際控制人(含公司股東及夫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提供擔保後,如果企業倒閉了,擔保人必須承擔起擔保的債務,這個就涉及到了個人資產了。銀行融資最少還不會涉及到暴力催收,如果這個借款是民間高利貸,那麼不跑都不行了,因爲他自己和家庭的人身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脅。

三、賬目混亂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公司是獨立的,不得與個人的賬目混在一起,如果是因爲利用這個獨立地位及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比如公司的貨款回籠到實際控制人個人的賬戶裏,這是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那麼肯定不會只是承擔有限責任了。

現實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裏,特別是民營企業,爲避稅,公司財務混亂,甚至兩套賬,很多個人賬與公司賬經常是混在一起的,常常使用個人賬戶進行貨款結算等等,甚至直接挪用卡中的公司賬務,這種情況下,個人與公司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這時企業破產的話,個人資產肯定要跟着一起償付。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不會涉及到個人的資產,但爲何老闆還會跑路?

四、風險意識低,想象都很美好。

公司從成立之日起,投資人就沒想過會破產,拼上老命,拼上全部家產也要讓它生存下去。即使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了,即使公司在日落西山,投資人還是捨不得放棄,苦苦掙扎,拼命借貸,不想一生的心血付之東流。所以,從開始就沒有去做風險防範。這樣就爲後面公司倒閉,家破人散埋下了隱患。

五、公司從成立起,投資人就自有資金不足,

靠親朋借貸才揍足實繳資本,才讓公司順利開業。即使公司能按有限責任正常破產,投資人還是身負鉅債,成爲老賴。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不會涉及到個人的資產,但爲何老闆還會跑路?

六、法院破產不是你想辦就能辦的。

國企破產,破的也是國家銀行的,受益的也是國家單位的。在當地政府領導指示下,法院敢破。而民營企業不同,破的有個人的,也有國家銀行的,受益的是你們投資人個人的。法院根本不想做這個惡人。小編還從沒看過,法院有爲哪個民企破產的。

總結

其實個人資產涉及到公司賬務,一般情況而言,只要不涉及犯罪也不會有坐牢的風險,最多就是個人的資產被清理拍賣,但是爲什麼很多人爲什麼要跑呢?

三種情況:

(1)一種是因爲很多人想要在東山再起,跑到外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改頭換面,重新再來一次;

(2)第二種是無法承受失敗,在破產前從公司在捲走一筆款項跑出國外去享受。

(3)無法承擔債務,一跑了之,等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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