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吳小敏以進購銅材料需資金週轉爲由願以月2%利率付息向林小志借款,分別於2018年6月5日、7月18日、8月14日、8月21日四次向林小志借去現金人民幣15000元、10000元、15000元、10000元之後,陸續支付了2018年9月15日之前的約定利息,並於2018年9月15日向林小志出具一份借條載明借款金額50000元及每月按壹仟元計息等內容,但未載明借款期限。黃小靈是吳小敏的妻子,吳小敏、黃小靈系夫妻關係,該債務系吳小敏、黃小靈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黃小靈應負連帶償還之責。吳小敏與黃小靈於2010年8月3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吳小敏、黃小靈均未出庭。

林小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吳小敏、黃小靈立即連帶償還借款50000元及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每月按2%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暫計至2019年1月11日爲3867元)。

裁判結果:吳小敏於償還林小志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律師分析,本人認爲,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吳小敏向林小志借款50000元,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借貸關係明確,合法有效。林小志與吳小敏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依法林小志可以隨時向吳小敏主張返還借款本息。現經林小志催討,吳小敏未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已構成違約,吳小敏應負返還之責。由於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月利率2%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故林小志主張吳小敏支付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林小志主張黃小靈對案涉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吳小敏借款用於與黃小靈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亦無充分證據證明黃一靈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對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吳小敏、黃小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爲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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