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2017年年末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時常招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吳某山爲首,打着“塘西的事宜必須塘西人做”旗號,到“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向負擔負責人鍾某華索要項目,受到回絕後,原告人李某燕等五人便每每到項目部進行滋擾、對鍾某華髮展威逼,並以暴力、威脅制止別人參與競爭,以致項目部司理鍾某華被迫將項目交由被告人李某燕等人承攬。爲了給項目部造成壓力,抵達承攬工程的目的,2016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預備動工時,李某燕、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鞭笞塘西村民到施工現場發展肇事阻工,以致開工被逼迫停止。

拍蒼蠅:多起光伏項目阻工案處理結果

光伏項目一般佔地面積比較大,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要與當地村民打交道。下面幾類現象,很多工程人員都可能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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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說:我家的果樹不結果、雞不下蛋了,施工隊要賠償損失;不賠償就不讓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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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說:村裏修學校、建村委會,你們是不是贊助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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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長說:你們做工程的,家大業大,就順便給地方百姓謀點福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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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說:砂石料必須買我那個石料廠的,不然……嘿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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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當地人阻工,施工隊往往是弱勢羣體。本文蒐集了幾起光伏項目實施過程中遭遇阻工的情況,及處理結果。

江西省某項目:以脅迫生意罪被判刑六年、罰款5萬

4月25日上午,江西省餘干縣公衆法院依法對一起涉惡立功案進行公然宣判,一審以自願生意罪、聚衆打架罪分別判處原告人李某燕、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六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以強制生意業務罪判處原告人吳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懲治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發有期徒刑一年、並懲辦金六千元;以聚衆打鬥罪判處原告人吳某輝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2016年年初,餘干縣重點扶貧招商引資項目“上饒市太科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江西餘干30MW漁光互補電站項目”(下列簡稱“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選址在餘干縣三塘鄉塘西村管櫪湖設立,擬投資2.5億元。被告人李某燕得悉此其後,爲了從中圖利,遂調集同村村民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三人,抉擇以當地人權勢介入項目部承攬工程。

爲了給項目部造成壓力,抵達承攬工程的目的,2016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預備動工時,李某燕、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鞭笞塘西村民到施工現場發展肇事阻工,以致開工被逼迫停止。

2017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才正式入駐塘西村。此時,李某燕邀集懂技術的吳某山入夥,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組成惡權勢團伙,分夥從項目部承攬項目項目,由吳某山出資和提供技藝,從利潤中扣除吳某山的出資額與抽取百分之十作爲吳某山出資的利錢酬金,殘存本錢五人各佔百分之二十的股分。

從2017年年末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時常招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吳某山爲首,打着“塘西的事宜必須塘西人做”旗號,到“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向負擔負責人鍾某華索要項目,受到回絕後,原告人李某燕等五人便每每到項目部進行滋擾、對鍾某華髮展威逼,並以暴力、威脅制止別人參與競爭,以致項目部司理鍾某華被迫將項目交由被告人李某燕等人承攬。

法院審理以爲,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爲謀取非法優點,多次以塘西當地人身份權勢,有構造的採取暴力、滋擾、糾纏等技能花樣在“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強攬、索要工程,情節嚴重;被告人李勝發夥同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在“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強攬管樁卸貨工程,情節很有問題,六被告人的舉動均構成脅迫生意罪。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屢屢調集在一起,形成絕對靜止的連繫型團伙,屢次實施犯法勾當,侵陵當地的經濟、社會生存秩序序,造成較爲卑鄙的社會影響,應該認定爲惡權勢,從重懲辦。結合本案各被告人的建功到底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遼寧省某項目:以敲詐勒索罪被判刑十年、罰款33萬

5月17日上午,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對孫某微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僞證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孫某微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3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七個月不等,對部分被告人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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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作爲蓋州市陳屯鎮閆家溝村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孫某微爲獲得不法經濟利益,利用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在該鎮黃哨村、閆家溝村開發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機會,依靠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和影響力,多次糾集他人採用威脅、恐嚇等手段阻攔光伏項目施工,逐漸形成以被告人孫某微爲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周某軍爲重要成員,以被告人韓某等5人爲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孫某微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給國家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帶來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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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孫某微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對工程項目部人員威脅、對施工人員及機械攔截堵路、以爲項目部“看護”機械爲由,巧立名目,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起,犯罪數額10.25萬元;強迫項目部使用孫某微等人提供的工程車輛,實施強迫交易犯罪3起,涉案金額973 720元;多次攔截施工人員、車輛,隨意辱罵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起。其中,對當地政府派到閆家溝村處理光伏項目土地動遷事宜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員駕車追攆、辱罵,一直駕車追至鎮政府院內,欲毆打該工作人員,後被旁人拉住。又在政府院內公然威脅該工作人員不許插手閆家溝村光伏項目動遷事宜,造成惡劣影響;在公安機關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偵查時,孫某微還指使集團成員作僞證,意圖逃避打擊。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孫某微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爲分別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湖南省某項目:號稱祖墳被毀索賠55.8萬,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被告工業設備安裝分公司承包了郴州市桂陽縣荷葉鎮20MWp林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工程,該公司承包工程後,由和城光伏公司負責具體的項目施工。隨後,和城光伏公司與桂陽縣荷葉鎮乾塘村第二、四村民小組簽訂了《光伏發電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該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其中該合同第7條7.1.9規定:“租賃土地範圍內的墳墓,墳墓周圍1.5米以內爲墳墓專屬區,乙方不得設計建設光伏電站或其他構築物”。此後,和城光伏公司又與桂陽縣荷葉鎮乾塘村第二、四村民小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對第7條7.1.9條款進行了變更,變更爲“租賃土地範圍內的墳墓,墳墓周圍4米以內爲墳墓專屬區,乙方不得設計建設光伏電站其他構築物”。

和城光伏公司針對項目區域內的墳地進行準確的標點標記工作,再據此進行樁位標記。被告和城光伏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對於鐵塔樁位建設時,會有當地村民代表跟蹤施工,確認施工現場是否有墳地。和城光伏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也遭遇過當地部分村民的阻工。

村民王尤廷等人將施工隊告上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恢復七座被毀壞的祖墳原狀,找到原告先祖的屍骨,在原址重新安葬,移走墓葬原址處修建的高壓線鐵塔,拆除鐵塔周圍的石牆;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七座墳墓墓地損失84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重新安葬七座墳墓的喪葬費188611.50元;4.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80000元;5.賠償誤工費、交通費5000元;6.判決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

原告王尤廷與王美知與死者歐陽氏存在近親屬關係,可以就歐陽氏墳墓被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餘死者與原告王尤廷、王美知不存在近親屬關係,其餘原告均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同時,原告並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對此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尤廷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80元,由原告王尤廷等人承擔負擔。

甘肅省某扶貧項目:警方依法予以打擊

甘肅省東鄉縣考勒鄉坡根村“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貧項目,自2018年10月分啓動以來,考勒鄉幹部職工及時開展走訪、交談、召開村民知情大會等方式,與村民進行多次溝通,得到廣大羣衆的理解支持。目前,項目已完成750畝土地的平整工作,前期建設進度的加快。

然而,5月15日,項目施工現場,十餘戶坡根村村民背棄已簽訂土地流轉協議,長期盤踞自家耕地上,非法阻擋推土機等機型開展坪地施工,引來當地羣衆圍觀,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土地平整,阻礙了工程的正常進度。

面對非法擾亂項目實施案件,東鄉縣公安局接警後,高度重視,及時召開黨組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組織抽調100多名幹警,及時出警,通過宣傳、勸阻,拘留挑頭人等方式,依法妥善處置一起擾亂項目實施案件。目前,該縣公安局正依法對案件進行調查,將依法依規懲處違法人員。

“公民要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對採取違法行爲阻擾項目正常施工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打擊處理。”東鄉縣公安局相關領導介紹。

來源:智匯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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