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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019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其對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銀信評估在對中安消技術進行評估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故對銀信評估責令改正,沒收評估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480萬元罰款。

同期,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ST 中安,股票代碼:600654,債券簡稱:15中安消、16中安消,債券代碼:125620、136821)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19]45號、46號、47號)。證監會查明:中安消技術虛構2014年、2015年盈利預測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消股份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其中中安消技術資產評估金額虛增54.46%,2013年營業收入虛增5,515萬元。故證監會責令中安消股份、中安消技術、中恆匯志改正,分別給予警告,各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中安消維權入口

2019年4月1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2016年12月24日,中安消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2014年6月11日,中安消股份公告了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內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爲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由於中安消、銀信資產評估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爲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亊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中安消股票或債券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徵集訴訟委託,代理投資者索賠。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亊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索賠條件爲: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5日間買入中安消股票或債券,並在2018年1月16日後繼續持有或賣掉該股票或債券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登記或預登記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一經中國證監會認定該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的證券欺詐行爲成立並做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方可正式委託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爲準。

2.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公司退市與否,不影響索賠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

3.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做出承諾。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及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至今,包括普通賬戶及融資融券賬戶,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包括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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