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訊 記者丁國鋒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備受關注的許某訴陳某、範某股權轉讓糾紛案(又稱“牧羊案”),法院判決轉讓協議存在脅迫事實,原被告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予以撤銷。

  經審理查明,江蘇牧羊集團改制後主要股東李某、範某、徐有某、徐某、許某協議約定:李某、範某負責牧羊集團的經營,另外三人不直接參與公司管理,可在外新設公司,設立的公司可以有償使用“牧羊”註冊商標及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牧羊”兩字,也可以作爲牧羊集團的成員單位等。協議簽訂後,許某投資設立某機械公司。後五名自然人股東爲爭奪牧羊集團控制權產生矛盾。

  2008年5月,李某、範某代表牧羊集團向工商局投訴某機械公司嚴重侵犯了牧羊集團“牧羊”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局立案後認爲涉嫌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許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將其刑事拘留。2008年10月許某在看守所內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實際價值。協議簽訂次日,許某離開看守所。

  2009年6月,許某刑案被撤銷。9月,許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許某配偶李美某同時向揚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許某與陳某間的股權轉讓行爲無效,法院判決駁回李美某訴訟請求,江蘇高院於2016年6月23日裁定對該案再審。

  2016年7月5日,仲裁委員會駁回許某的仲裁請求。後許某向南京中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南京中院經審理,於2016年12月5日裁定撤銷上述仲裁裁決。隨即,許某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許某是否有權撤銷案涉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認爲,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某受脅迫所簽訂,李某、範某的舉報行爲看似維護公司利益,但其目的實爲爭奪公司控制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某被羈押於看守所,許某懼於範某、李某藉助公權力對其不當刑事追責,被迫同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求恢復人身自由。案涉協議簽訂的背景、場所、時間及過程特殊。綜上,能夠認定許某系受脅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所主張的合同撤銷權滿足法定的程序和實體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