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建築企業發生分包業務如何確認應稅收入,總包方,以承包總額開據發票,以承包總額爲應稅收入。分包方以分包額向總包方開據發票,同樣以所開發票總額爲應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爲: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爲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實務中,客戶和總承包方簽訂總價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法律關係,總承包方只能按工程總價款給客戶開具發票,即確認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後的餘額向客戶開具發票。總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築單位,即分包方,總承包方與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種法律關係,分包方應當以分包額向總承包方開具發票,該發票即作爲總承包方覈算工程成本的依據。

企業的哪些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 )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 ) 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和飛機,從事建築 、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人的實現。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人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人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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