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陳某要求A公司及張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訴請依法有據,予以支持。1、張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A公司承包會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與管理,A公司按審計總價的2%收取管理費,餘下的工程款歸張某所有包乾使用。

A公司系某會展中心工程的總包方,2016年3月1日,A公司與張某簽訂《會展中心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

協議約定:

1、張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A公司承包會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與管理,A公司按審計總價的2%收取管理費,餘下的工程款歸張某所有包乾使用;

2、A公司爲張某刻制發放本工程所需項目部相關用章,並交由張某使用,張某不得使用未經A公司覈准備案之用章用於本工程的生產經營活動,且不得以公司項目部用章對外簽訂合同;

3、A公司按建設方每支付一筆工程款,在扣除相關管理費等費用後支付第三人。

案例背景:

協議簽訂後,張某將上述工程中的腳手架及其輔助工程交其同鄉陳某承包。

施工過程中,陳某從張某處陸續領取工程款人民幣21萬元,後陳某完工退場。

2017年1月22日,張某在陳某製作的《項目工資清單》上簽字並寫明“同意支付”,並在承諾書上加蓋了A公司項目部圖章。

後由於張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陳某於2017年1月24日至A公司要求付款。由於春節將至,A公司爲解決糾紛,要求張某先向A公司出具300萬元的借條,然後由A公司先將剩餘款項支付給陳某。

至此之後,陳某長時間催促支付剩餘款項未果便將A公司狀告法院,請求判決A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29萬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陳某又要求將張某作爲第三人,並要求A公司和張某共同承擔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責任。

依法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從A公司處承接案涉工程項目,雖是以內部承包合同的名義,但是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實質的內部關係,張某不是A公司的員工,A公司也未在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對張某提供支持,所以,所謂的內部承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掛靠關係。

張某承接工程後將其中腳手架及輔助工程交陳某施工,雖然未訂立合同,但雙方存在分包關係。本案中,張某對所涉工程款項已經予以確認,故其應向陳某支付相應工程款。

A公司與陳某採取掛靠方式承包工程,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也應就陳某主張的工程款承擔付款責任。陳某要求A公司及張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訴請依法有據,予以支持。

掛靠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所謂掛靠就是指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爲,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爲。

掛靠的認定標準: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爲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爲。

馬楠教授介紹:

高等院校教授、工程管理專業學術帶頭人,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學術委員會特聘研究員、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特聘專家、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英國皇家測量師學會資深會員,國家商務部對外援助工程專家、國家能源局核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程經濟專家,中國電力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理事,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理事,國家建設類標準起草組專家,是我國工程管理領域少有的“產學研”新一代精銳代表!

自1998年以來一直致力於研究國內外的工程管理尤其是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科研教學工作,在此期間主編各種教材和專著8部,在覈心期刊和國內外會議上發表了論文近20篇,並作爲負責人及主要參與人員完成了若干項省部級研究課題6項。

建造、監理、安全等執業考試培訓工作,潛心研究各種建築執業註冊類考試命題規律,參與編寫了多部執業註冊考試輔導用書,對歷年考題、考點了然於胸,對重點難點如數家珍。

馬教授講課能針對在職人員學習考試的特點,善於運用歸納、比較、分析、總結的教學方法,緊密結合考試大綱,幫助考生在最短的時間掌握必要的內容,並對課程內容進行濃縮,便於考生對知識點的理解和記憶。講課重點突出,高屋建瓴、邏輯縝密,思路清晰,深入淺出,簡明扼要、方法獨到,針對性極強,深受學員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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