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實,就校車安全而言,法律懲處只是底線,我們需要事後嚴肅追責的震懾力,但也更需要“上下車覈對人數”這般環環相扣的責任落實,以防止每一起悲劇的發生。可讓人不解的是,這種錯誤竟屢屢發生,據統計,這至少是今年發生的第二起幼兒被遺忘校車內死亡案件。

3年至少12名幼兒被遺忘校車內死亡!如此低級的錯誤爲何總是改不掉?

這兩天,“4歲男童被遺忘校車內死亡”一事引發熱議。

說起來,把孩子落在校車裏,算得上是十分低級的錯誤了。可讓人不解的是,這種錯誤竟屢屢發生,據統計,這至少是今年發生的第二起幼兒被遺忘校車內死亡案件。如果把時間線拉長,近三年裏,類似案件更是超過12起。對此,許多人在追問,稍加註意就可避免的悲劇,爲何不斷上演?

從直接責任來看,當然是園方過於疏忽大意。司機下車前,難道不檢查車廂?學校老師上課前,難道不清點人數?但凡上點心,怎麼可能發現不了少了孩子?這樣的心態也映射在校車運營之上,在許多案例中,所謂的“校車”其實就是中巴車,系違規運營車輛,而駕駛司機也未曾接受過安全教育培訓。

3年至少12名幼兒被遺忘校車內死亡!如此低級的錯誤爲何總是改不掉?

對於種種問題,不少人呼籲完善機制。其實早在2012年,現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就已實施,其中明確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就在事發前兩天,全國校車安全管理部還專門發佈預警,再次予以強調。制度在前,警示在後,都沒能阻擋悲劇發生。由此來看,更關鍵的問題還是執行與監管。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進行培訓,提高相關人員規則意識與防範風險的能力。同時還要加強監管,對校車違規運營、管理麻痹大意等問題從嚴從重處罰,如此方能讓制度見真效。

此外,在許多類似事故中,直接責任人“多被判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對此,輿論普遍質疑“判輕了”。但不少法律專家解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量刑區間爲三到七年,情節較輕的還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目前幾起案例的刑事判決結果大體符合法律規定。因而,針對公衆極大關注的頻發案件,法律懲處的輕重,還需細細研究。

3年至少12名幼兒被遺忘校車內死亡!如此低級的錯誤爲何總是改不掉?

其實,就校車安全而言,法律懲處只是底線,我們需要事後嚴肅追責的震懾力,但也更需要“上下車覈對人數”這般環環相扣的責任落實,以防止每一起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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