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午10點多訊問結束後,檢察官立刻在下午組織部門會議,對史某某案件進行討論:史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否要將他的學生身份、未來發展納入考量範圍。而這起案件,似乎很平淡,並沒有特殊之處:嫌疑人史某某已成年,經鑑定酒精含量大於80mg/100ml,具有因交通違章被行政處罰的前科劣跡,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情節。

作者:陳夢君。這是作者向法律讀庫的原創投稿。起訴一起危險駕駛案:原本是善意,卻令檢察官意外發現了僞證

2019年4月3日,某市某區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移送的史某某危險駕駛案,像這類案件,基層檢察院一年大概要辦結幾百起。各種稀奇古怪的情節都見識過,酒後抗拒抓捕的、要開車撞行人的、找人頂包的、堅持自己是挪車的、聲稱家人突發疾病的……。而這起案件,似乎很平淡,並沒有特殊之處:嫌疑人史某某已成年,經鑑定酒精含量大於80mg/100ml,具有因交通違章被行政處罰的前科劣跡,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情節。只要按照常規流程走,像這類案件能夠快速、高效、準確無誤地辦結。於是我們很快聯繫嫌疑人史某某,定好提審日期。

法蘊情:要不要給孩子一個機會

4月11日,在約定好的提審日,史某某準時到達辦案大廳。那是我們第一次看到犯罪嫌疑人,他穿着黑色的T恤、牛仔褲,看起來還很青澀。

訊問時,史某某很緊張。做筆錄時,他的雙手不斷交換緊握,腳也不時前後挪動。史某某不斷跟檢察官請求從寬處理,他說自己還是一個學生,不想留下刑事犯罪記錄,並向我們描述了他的人生規劃。這是一個出生日期爲2000年7月24日的小夥子,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已經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從心理上來說他還是一個不敢承擔錯誤的孩子。

上午10點多訊問結束後,檢察官立刻在下午組織部門會議,對史某某案件進行討論:史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否要將他的學生身份、未來發展納入考量範圍?後經部門討論並與檢察長彙報,決定先去史某某所在的職工業餘學校,向老師和學生了解在校表現。若在校表現良好,可以考慮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罰當罪:不是所有的錯誤都會被原諒

而正是這出於善意的一個調查取證步驟,讓檢察院發現一份僞造的證據。

2019年4月28日,按照史某某提供的加蓋公章的《在校證明》,我們電話聯繫了職工業餘學校。學校一開始否認史某某在該校讀書,並掛斷電話。後經再次聯繫,才提供了辦公地址。

2019年4月29日院裏面3名幹警前往該學校,經現場詢問、查閱資料,方纔知道,所謂職工業餘學校,並非大衆所認爲的能夠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學校,而是一個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通俗來講,就是一個培訓機構,史某某2年前曾在這個學校報過專升本的培訓班。

那培訓機構爲什麼願意出具這樣一份極具迷惑性的《在校證明》?據瞭解,史某某家裏長輩多次找到培訓機構的領導,苦苦哀求,而單位領導並不知道證明的用途,一時心軟就答應了。

最終檢察官決定對史某某危險駕駛案提起公訴。當同齡的朋友還在讀書的時候,這個剛剛步入成年的少年,卻即將站在法院被告席,接受法律審判。

起訴一起危險駕駛案:原本是善意,卻令檢察官意外發現了僞證

發有兆:今天的犯罪可以在昨天制止

安全工作領域有一個“海因裏希法則”,大意指一件重大事故背後,必有29件輕度的事故,還有300件潛在隱患。而這個法則對我們的啓示是:莫輕小惡。

現在重頭回顧史某某案件,可以清晰看到他在這起刑事犯罪前,其實是有預兆和苗頭的:2017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八日,因未年滿十八週歲,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2018年11月26日史某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未經登記或者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交通警察支隊處以罰款700多元。而小懲,並沒有引起重視,沒有讓嫌疑人樹立起規矩意識、法律意識,才釀成今日之禍。

這起普通危險駕駛案的辦理,給我們警醒:對於基層一線檢察官來說,豐富的辦案經驗、標準化工作流程,是優勢,但是也容易受其影響,下意識重複既有的思考過程和行爲方式。而每一起刑事案件,後面牽連着公民命運的波瀾轉折、家庭際遇的悲歡離合、國家司法的尊嚴體面。作爲司法工作人員,我們要打破慣性思維、路徑依賴、經驗主義,在每一起案件辦理中,融入政治高度、司法力度、人性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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