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多地法院出臺“老賴”限駕令,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性小型汽車。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將被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老賴”高消費的規定裏,明確列舉了不能坐飛機、不能買車、子女不能上高收費私立學校等情形,但其中並不包含限制駕車。

“限駕令”在贏得叫好聲的同時,也引發不少質疑:“限駕令”是否有法可依?打擊“老賴”和保障“老賴”基本權利,界限又在哪裏?

爲此,成都商報記者採訪到幾家當事法院和衆多學界專家,進行剖析解讀。

【新聞事件】

多地法院出臺限駕令

限制“老賴”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

5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平臺發佈《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的實施意見(試行)》。此規定一出,引發網友熱評,不少人認爲這種嚴懲“老賴”的“限駕令”很有效,值得提倡。

履行相關義務後 限駕令將解除

十堰中院發佈的“限駕令”規定,在十堰兩級法院內立案執行的,未按規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將對其採取限制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的措施。另外,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的行爲屬於拒不履行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爲,經查證屬實的,將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成都商報記者查詢發現,這種“限駕令”並非十堰中院首創,早在2016年3月,浙江省麗水市雲和法院便發出全國首張“限駕令”。今年1月26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告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對未在限期內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措施。其中還規定,如果限駕被執行人確因生活等必須要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履行相關義務後,限駕令將解除。“此前,限駕令已在雲和法院試行一段時間,有了一定成效和基礎,之後纔在麗水市兩級法院範圍內進行推廣。”5月22日,麗水中院執行局工作人員林珊說。

與交警合作 查“老賴”開車

同樣,在今年3月,江蘇省淮安市盱眙法院發出了該省首張“限駕令”。早在幾年前,盱眙法院便向該案當事人程某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不料程某此前就轉移了名下財產,轎車也“過戶”給朋友,但實際仍由程某在使用。3月5日,盱眙法院對程某發出“限駕令”,限制其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如有違反限駕行爲,經查實將對程某予以拘留、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發出限駕令的依據,從根本上說,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我們在執行工作中,總能遇到申請人反映常看到被執行人駕駛豪車,但一查發現車輛往往不是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法院無法處置。”盱眙法院執行局執行法官束慶波介紹。

“老賴”開車上路,如何被發現?對此,麗水中院介紹,他們與當地交警部門合作,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導入交警警務通,民警通過比對駕駛員的身份證或駕駛證,就能查到被限駕的被執行人。然後由交警通知法院到場,對被執行人罰款或拘留。如果所駕車輛爲被執行人的,法院會做相應扣留,如果爲他人名下車輛,經查證後會予以車輛放行。之後再將已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名單與交警對接,解除“限駕”。

實施“限駕令”的法院大多提到了限制駕駛的車輛類型爲非營運小型汽車。對此,束慶波認爲,這是爲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讓他們仍能勞動賺錢。“如果欠了很多債務不還,一邊說自己沒錢還債,一邊又開着豪車享受,這明顯不合理,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多地法院出臺限制“老賴”開車的限駕令 法律界熱議,你怎麼看?

圖據網絡

【法理討論】

多地法院出臺的“老賴”限駕令法理依據在哪裏?它是否能達到法院的預期效果?地方法院是否有權出臺“老賴”限駕令?它又是否侵犯了“老賴”的基本權利……對於這一系列問題,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專家,進行了一場大討論,大剖析。

1,辯依據

“符合懲治老賴的法律精神”VS“沒有充分法律依據”

成都商報:“限駕令”的性質是什麼,法律依據在哪裏?

蔣海松(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最高法曾出臺規定限制“老賴”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但從未提及限制其駕駛。“限駕令”明顯是對最高法規定的擴大解釋。法律法規對被執行人限制的目的在於限制其非生活所需的額外高消費,敦促其儘快履行義務。但現代社會汽車很普及,借車或租車駕駛也屬常態,如果所借所租的車只是普通車輛,就說不上是高消費,一刀切予以限制,於法於理都不妥。

張斌(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限駕令”總體來說沒有充分法律依據,若是限制“老賴”開自己的車,還能和最高法相關規定稍微扯上關係,但“限駕令”同時限制了“老賴”駕駛別人的車,就值得商榷了。

肖建華(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的規定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均不包含駕駛小型車輛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上述規定也沒有規定兜底條款授權各級法院執行工作探索新的限制高消費形式。

孫邦清(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院發佈的執行公告將駕駛非運營小汽車的行爲理解爲高消費行爲,這屬於體系解釋。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了“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採取的是列舉式和概括式。因爲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的行爲在消費程度上和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差不多,所以可以把駕駛非運營小汽車的行爲理解爲“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王成棟(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在倡導誠信社會的背景下,對“老賴”施行制裁,具有合目的性,在目的合法情況下,還要討論其依據的合法性。“限駕令”的手段符合現有法規中包含的懲治“老賴”的法律精神,採取的手段和目的也是能夠相適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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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辯效果

“可約束惡意規避行爲”VS“會使各地執法尺度不統一”

成都商報:“限駕令”的出臺會產生什麼效果?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對此持點贊態度。限駕令可以看成法院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最高法的規定是“老賴”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多地法院出臺的措施是不能駕駛,兩者存在出入,主要原因是最高法司法解釋有“漏洞”,“老賴”可以出錢讓別人買車自己開從而規避執行。“限駕令”一出,“老賴”在還錢之前,既不能買車也不能開車,惡意規避行爲得到了反向約束。

張斌:“限駕令”的效果其實比較有限,因爲“老賴”還是可以找到很多替代性措施,比如請司機開車。

蔣海松:一些法院的理由是有些被執行人將車輛過戶給他人但自己在開,於是設“限駕令”。現實中可能也存在被執行人將房屋非法轉移到他人名下,若按這些法院的邏輯,還可設“限住令”,禁止其居住任何房屋,這明顯荒唐。問題出在“老賴”非法轉移財產,查清財產如何轉移纔是關鍵,法院可以對非法轉移的財產依法處理,但無權因此對所有被執行人全部限駕。

肖建華:各地法院在執行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可以總結經驗,根據各地情況優化執行方法,但不能超出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地方法院出臺不同政策,會使各地執法尺度不統一。超出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地方解釋,可能損害司法權威。

何兵(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如果這個措施推廣開,可能影響商業環境。“老賴”有的或許是惡意躲債,但有些人系合法經營最終破產或生活遭遇鉅變,最後沒能力還錢。如果“限駕令”把所有人都囊括在內,可能會導致沒人再敢借錢做生意,因爲破產後生活都無法保障。

3,辯權力

“未剝奪駕駛資格”VS“地方法院無權作出此種規範”

成都商報:地方法院是否有權制定“限駕令”?

肖建華:“限駕令”是地方法院爲限制高消費而創新出的舉措,不包括在最高法司法解釋中。地方法院無權制定司法解釋,其規定不能違反司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限制自然人或法人的權利。在最高法授權試點或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之前,不贊成地方法院單獨制定規定,隨意對限制被執行人權利的“禁令”範圍做擴大解釋。

譚秋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教授):地方法院無權作出此種規範。理由是:第一,最高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文件;第二,“限駕令”沒有上位法的依據;第三,“限駕令”不符合法理,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限制被執行人的財產處分權,而“限駕令”限制的是被執行人的行爲自由。

成都商報:法院的做法是否違背了“法無授權即不可爲”的原則?

王成棟:沒有違背。“限駕令”限制了“老賴”的駕駛權利,但這和剝奪駕駛資格是兩碼事。駕駛資格的獲得與剝奪,應由發放駕駛執照的行政機關行使。而“限駕令”沒有否定老賴駕駛證的合法性,只是不讓其使用車輛。

張斌:最高法的規定是公法性質,公法必須要有法律授權,限制別人的權利的時候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嚴打“老賴”和保障“老賴”基本權利如何平衡,關鍵也在於打擊“老賴”的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據。

4,辯權利

“未過度損害老賴權利”VS“沒有規定可以限制行爲自由”

成都商報:駕車是否屬於人的基本權利?應如何權衡“給老賴基本生活的權利”與“迫使他們執行法律義務”?

孫邦清: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加以明確規定,而駕車不是人的基本權利。公民出行可選擇的方式衆多,駕車只是其中一種方式,因此不具有不可替代性。限制駕駛非營運小汽車並不會影響公民的出行。

譚秋桂:駕車並非基本生活權利,但是屬於人的行爲自由。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限制被執行人的行爲自由,以限制被執行人行爲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王成棟:“限駕令”並沒有過度損害到老賴的權利。因爲開車不是必需的,這和住房、工作等涉及生存的活動是不同的。和正常人相比,“老賴”享受的權利應該受到一定限制,但如果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爲地方法院的行動提供司法解釋依據,人們的質疑就會減少,效果肯定也會更好。

成都商報:對於超過法律規定限度的執行行爲,有什麼可以救濟的方法?

肖建華:該“限駕令”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有關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撤銷。

譚秋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對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規定提出執行行爲異議。

5,辯根源

“被執行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VS“應設立個人破產製度”

成都商報:但現實中確實存在“老賴”使用各種規避手段,問題根源出在哪裏?

譚秋桂: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制度本身沒漏洞,現行司法解釋關於限制“老賴”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範圍也十分明確,沒有任意擴大解釋空間。但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加上被執行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導致該制度的落實有些問題。

孫邦清:限制“老賴”高消費的主要背景我國信用制度不夠完善,導致被執行人能夠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若信用制度完善,被執行人無法逃避債務,其財產去向(包括房屋過戶等)均能被執行法院掌握,那麼就不存在“老賴”了。這也是根治“老賴”的唯一辦法。目前限制“老賴”高消費措施的最大弊端是對誠信但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造成傷害,對於這類被執行人應設立個人破產製度。

肖建華: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確實存在着“高消費”的標準認定不一的難題。這有待於地方人民法院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將各地情況上報,促進最高法對限制“老賴”高消費的規定加以完善。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鼓勵“限高”規則的適用,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但各地法院執法的尺度需要一致,有統一的規則爲公衆周知並得到社會認可,以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成都商報記者 祝浩傑 趙瑜 陳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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