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休假,而且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正常给付工资待遇。享受年休假待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给予年休假待遇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本文总结了带薪年休假的十大法律问题,希望对职工及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一、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可见,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企业职工必须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或用工方式,非全日制职工工作时间少,每天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连续工作。此外,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可以随时被终止用工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员工休年休假,就违背了灵活就业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本意。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不给予带薪年休假。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符合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可见,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既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 不存在不能享受当年休假的以下任一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带薪年休假遇到法定的其他假期怎么处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可见,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言之,职工休完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仍然可以享受年休假。

四、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如何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例如,小张连续工作2年,2016年5月1日新入职A公司,小张在A公司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计算公式为:244天÷365天×5天=3.34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年休假未休的怎么办?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例如,小张在A公司连续工作2年,2016年11月1日离职,小张当年在A公司已经休年假2天,小张离职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公式为:305天÷365天×5天-2=2.18天,小张最终未休年休假为2天。

这里面有两个要点提醒大家:未休年休假的应当给付正常工资报酬;已经多休了年休假的不能回扣工资报酬。

六、职工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单位对于职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请具有批准权。职工虽然可以申请要求在拿几天休年休假,但需要得到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职工不能自行休假。

七、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自动清零吗?

有的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职工当年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不可跨年休年假,未休完的年假次年自动清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可见,休带薪年假是职工享有的法定休息权,且可跨年度安排,不能自动清零。

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单位已经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放弃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向职工支付100%的工资,而不支付未休年休假200%的工资。

八、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按什么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的天数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前述标准执行。由于300%的工资包含了100%的收入,职工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向职工正常工资,并额外支付200%的工资就可以了。

九、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由此,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

该《意见》是地方性文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是其规定的来源是符合不定时工时制特点的。不定时工时制一般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因素,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采取的弹性工时制度。由于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无从知晓职工何时工作、何时休息。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遵循立法意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观点应当是正确的。

十、职工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张经济补偿金?

不能。

首先,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来看,未休年休假报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所指工资报酬是正常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年休假工资报酬,具有一种惩罚性赔偿性质;这一惩罚性对应的是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年休假之休息的权利却未保障。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带薪年假制度的设定目的是让职工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均未赋予,职工未获未休年休假报酬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再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十一、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是多长?

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职工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例如,小张在2016年未休年休假,则用人单位最迟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向小张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或安排其年休假,小张的仲裁时效也自2017年12月31日起算,到2018年12月31日届满。届满后小张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则会丧失胜诉权。

作者: 孟晓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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