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西農民明經國持鐮鏟打死鄉幹部案二審開庭,將擇期宣判

1月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明經國故意傷害案二審。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江西明經國辯護律師劉文華處瞭解到,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對多個爭議焦點展開了辯論,案件將擇期宣判。

明經國是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人。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3月17日,他舉起鐮鏟,揮向前來做拆除動員工作的鄉人大主席的卓宇頭部。卓宇瞬間倒地,受到數次擊打,後在醫院被宣佈死亡。次日,明經國被抓。

一審判決中,贛州中院認定明經國的土坯房損毀是由挖掘機拆除相鄰土坯房時操作不慎導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經國家的土坯房導致的。當時身爲十八塘鄉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據職責到現場督導,見到明經國打砸挖掘機,勸阻無效後,向派出所所長申昌森報警,其行爲不存在過錯。贛州中院由此認爲明經國的行爲不屬於防衛過當。

法院認爲,明經國因爲誤解村幹部實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爲,先是不顧他人解釋和勸阻持鐮鏟打砸挖掘機,繼而在發現被害人卓宇報警的情況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備,持鐮鏟朝卓宇頭部猛擊一下,將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時被打落,卓宇倒在地上,已無自衛能力,明經國仍緊接着上前持鐮鏟再次猛擊卓宇頭部。在場人員見狀,立即上前阻止明經國,將其抱住,明經國用力掙脫後,揮舞鐮鏟威脅旁人不能靠近,趁機持鐮鏟連續擊打卓宇頭部,致卓宇當場死亡。

贛州中院判決認爲,被告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鑑於明經國誤以爲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殺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因不服一審判決,明經國提出上訴。

劉文華律師提供的上訴狀顯示,明經國認爲其行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爲被害人頭戴鋼盔,用鐮鏟打時沒想到頭盔意外掉落,鐮鏟打在頭顱上,沒想到會造成死亡後果。同時,他認爲違法強拆是該案發生的原因和背景,被害人在此事中也存在過錯。

“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我過去的衝動行爲深感後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屬真誠致歉。”明經國在上訴狀中表示,希望二審法院將其改判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1月31日晚,劉文華向澎湃新聞介紹,目前庭審已經結束,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是否存在強拆房屋”、“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等爭議焦點展開了辯論,案件將擇期宣判。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