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田玉自2007年9月1日開始受聘到小學任幼兒園代課老師,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田玉在工作期間受小學管理、從事被小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工作內容屬於小學的業務組成部分,且雙方均是合法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符合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依法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由上述事實可知,在錄用、使用上訴人的問題上,學校作爲專門從事教育工作的單位存在過錯,即使田某沒有取得教師資格,亦不能以此否認雙方形成了勞動關係,故學校主張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效,理據不足,應不予採信。

2007年9月1日,田玉受聘到小學任幼兒園代課老師。小學與原告田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爲原告田玉繳納社會保險,定期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原告田玉支付報酬。2017年9月21日,小學召開班子會議,對田玉因體罰幼兒且不服從校方安排事件作出處理,決定辭退田玉。

2017年9月22日,小學校長張豔通過微信在教師羣內發佈了幼兒園分工通知,重新安排了幼兒園老師的工作崗位,並告知原告田玉已被辭退。原告田玉在小學任教期間未取得教師資格證。2013年7月,田玉取得教育局中小學繼續教育辦公室頒發的“十二五”幼兒教師培訓第二期證書。2014年7月1日,田玉取得職業技術教育中心頒發的現代農藝技術專業中專畢業證書。田玉指導的節目《安幼是我家》在2017年6月獲得教育局頒發的2017年幼兒園藝術節優秀節目展演一等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本案中,田玉自2007年9月1日開始受聘到小學任幼兒園代課老師,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田玉在工作期間受小學管理、從事被小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工作內容屬於小學的業務組成部分,且雙方均是合法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符合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依法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田玉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雙方勞動合同無效的問題。

律師認爲,首先,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了教師資格制度,但是,沒有證據表明在招用上訴人時明確要求田某具備教師資格。

其次,工作後,就應當知道田某沒有教師資格,但卻安排擔任代課老師的工作;基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在學校具體從事哪些工作,完全取決於被學校的安排,田某完全是被動的,處於被支配的地位。

由上述事實可知,在錄用、使用上訴人的問題上,學校作爲專門從事教育工作的單位存在過錯,即使田某沒有取得教師資格,亦不能以此否認雙方形成了勞動關係,故學校主張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效,理據不足,應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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