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這樣說的: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不錯,專票有兩聯給客戶,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如果已經認證了,那麼文件要求是銷售方去主管稅務局辦理一個《已抄報稅證明》 ,再把自己的記賬聯複印件蓋上發票專用章,一併給對方。

發票,是會計工作中接觸最多的東西了,同樣的,遇到的問題也最多,一不小心,專票放過期了,一個大意,專票搞丟了…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今天元小寶就跟大家聊聊這兩件事。

收到的專票過期/弄丟了?彆着急

01

如何挽救一張放過期的專票 ?

按理說有了勾選確認平臺後,基本不會再把增值稅專用發票放過期了,爲什麼這麼說呢?

很簡單的道理,不管發票流沒流轉到你手裏,只要銷售方一開出來,信息一上傳,你在你確認平臺就能看到這個數據。

換做以前沒這個平臺的時候,如果業務員不知道發票有認證期限,經常把發票壓在手裏放過期;經常有在快遞過程中丟發票,等到財務發現時候爲時已晚。

但是現在你每個月都會上勾選平臺去確認發票信息,那些開具時間特別久遠,發票還沒流轉到你手裏的發票肯定是你的重點關注對象啊。

打一發票從銷售方開出來,它的信息就赤裸裸的躺在你勾選界面,再出現過期未處理情況,那就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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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萬事無絕對,當有一天你拿到一張發票,掐指一算,距離開票日期已經超過了360天,你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彌補呢?

實踐工作中你可以權衡風險利弊,做出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最佳處理。

如果你發現你的發票去大廳掃描已經無法掃描認證,開票之日起到認證當天已經超過了期限360天。那麼,你可以按以下思路試一下,看還能不能挽回此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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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進行勾選確認

雖然現在所有的納稅人都可以進行勾選確認了,但是掃描認證並未取消,有些尚未習慣勾選認證或者說不方便進行勾選確認的還是會通過大廳或者掃描機器進行掃描認證。

如果出現掃描認證開票日到認證日超過360天的,建議你馬上試一下網上勾選。

爲什麼可以這樣試呢?專票應該於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選擇確認,但是在具體360日這個界定上有所差異。

掃描認證是自開票日期到掃描認證日期360個自然天內,也就是你直接從發票開具日期開始數天數,超過360天后再掃描就沒法認證了。

勾選確認的360天是稅款所屬期1日之前360天內開具的發票都可以「比如你要勾選到6月,那麼從6月1日往前360天內開票日期的發票都可以勾選到」。

也就是說,發票開具時間距離勾選當月1日不超過360天,都可以在稅款所屬期當月勾選並在次月申報期內抵扣。

這就形成了一個空間,一張算天數已經過期不能掃描認證的發票可能還滿足勾選確認的條件,可以進行勾選確認。

比如一張2018年6月6日開具的發票,按照360算,最遲掃描認證時間就是2019年6月1日。

也就是說,你今天把這張發票拿去掃描認證,系統就沒法給你過了。因爲過了6月1日就超過360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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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去勾選系統,勾選系統的規則就是稅款所屬期當月1日前360日之內開具的發票都可以。

那麼6月能勾選到的發票就是從6月1日往前數360天,這個區間開具的所有發票都可以。而2018年6月6日開的發票剛剛好滿足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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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很顯然,這張18年6月6日的發票依舊可以勾選到6月所屬期。

但是記住,這實質上不是對360天認證期限的否定和廢除,因爲實質上並不會因爲選擇不同方法而延長髮票的最長所在抵扣所屬期。這張發票無論如何最後的抵扣所屬期都僅僅是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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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勾選的情況

勾選如果都也不能勾選了,那就只有繼續看看是否符合下面這兩種情況,如果符合可按照進行處理。

2.1 走逾期抵扣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覈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覈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並稽覈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之前是需要國家稅務總局認證並稽覈,但是最新規定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以由省國稅局覈准,當然機構合併後自然就是省稅務局。

但是這裏也要注意一個問題,必須是客觀原因,如果是人爲主管造成的過期,那肯定是不能處理的。而客觀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證的,不是隨便編造就能矇混過關的。

什麼是客觀原因,這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有具體說明:比如電腦裏面至今還保存着08年汶川地震影響未認證過期的發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補抵扣的清單數據,地震自然災害,這個就是客觀原因。

2.2 逾期發票讓銷售方開紅字沖銷再開一張發票過來抵扣。

現在申請開具紅字發票都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上進行,逾期未認證發票開紅字目前在技術上可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這樣說的: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同時文件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的規定。

但是,也不是說因此就能任性開具,開具紅字發票得有大前提。

那是需要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如果你僅僅是因爲人爲放過期來開紅字處理,存在紅字開具附件材料支撐不足的風險。後期稅務局檢查紅字申請材料時候會面臨這種問題。所以這種辦法在進行處理時候雖然技術上可行,但是一定不能胡亂使用。

2018年1月,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在其對納稅人的發票培訓中提到了這麼一個熱點問題,也說明在實踐中,只要業務具備真實合理性任何時點均可紅衝。

具體是這樣說的,因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傾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級發生銷售折讓的,紅字發票開具不受發票認證期限限制,只要業務具備真實合理性任何時點均可紅衝。如因稅控系統監控導致無法開具的,大部分情況下屬於系統軟件升級版本差異,發生該問題納稅人可自行聯繫服務公司予以維護。

總之,發票如果沒有客觀理由被放過期,原則上基本是不允許抵扣了,如果採取非常手段處理理論上都是有風險的。

所以,日常財務工作主要還是多留心,現在360的期間再加上勾選平臺時刻可以查詢的功能,財務就更不應該失職,把發票人爲放過期了。

02

如何挽救一張丟失的發票

發票丟失,這個太正常了。

除了電子發票 “媽媽再也不擔心我走丟了”,只要是紙質的,需要郵寄的,那都有丟失的可能性。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細,也難免出現丟失情況,畢竟很多情況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郵寄丟失,銷售人員送票時候丟失,客戶丟失不承認。

反正四個字,說沒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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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了怎麼辦呢?還能怎麼辦,按規定補唄,發票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這裏以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說。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處理丟失的專票的?是不是都是基本都是回答的《已抄報稅證明》+記賬聯複印件?

不錯,專票有兩聯給客戶,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如果已經認證了,那麼文件要求是銷售方去主管稅務局辦理一個《已抄報稅證明》 ,再把自己的記賬聯複印件蓋上發票專用章,一併給對方。

對方呢,其實就可以以此作爲稅務抵扣的依據以及賬務處理附件了。

這個詳細的就不多說了,主要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文,這個大家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當然個別地方對專票丟失可沒那麼輕鬆,除了上述要求外,還非常嚴格的要求要登報、報案、掛失,處罰「丟票方處罰」

沒錯,絕對有這種地方,比如深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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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的處罰是有丟票的一方在稅務局接受處罰,接受處罰後再將處罰資料交開票方辦理掛失。

比如北京就更厲害了,抄報稅證明都不用了。

爲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改善營商環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京國稅函〔2018〕1號通知中。

正式取消了《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的開具。也就是說北京市範圍內的銷售方在面對購買方索取此證明時候將不能爲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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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見!《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北京國稅認爲,依託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我們已經實行了對增值稅發票狀態全國範圍實時可查,這張證明其實已經變得可有可無。

所以,不同地方要求也不同,具體還是依據當地管理政策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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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本文的關鍵來了,不同地區確實有不同要求,但是實際工作中卻不能採取下面這種“妙招”方式來投機取巧的幹。

很多業務人員丟了發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財務重開,財務說不能重開,要登報、掛失,然後還要開證明,業務一聽,咋這多事呢?不就一張發票嘛,你直接作廢重新開一張不就得了嘛。

哥,你以爲這過家家呢?這是發票。

當然,你還別說,有些會計人員就聽進去了,咦,對啊,我爲什麼不作廢啊,跨月的丟失我還可以紅字呢。然後出現以下“妙招”。

☑“妙招1” 發票當月丟失,銷售方直接系統作廢,然後重新開具給購買方一張。

此招確實好用,銷售方不登報了,不報告稅務局了,發票也重新給客戶開了,省時省力,業務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這屬於違規作廢發票行爲。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爲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爲“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後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於違規作廢行爲。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妙招2” 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好了,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掉丟失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給客戶。

定性:這屬於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爲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於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隨意開具,隨意衝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爲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

總之,丟失專票你還是老老實實按當地規矩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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