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高峯來臨,

大學生們也即將走出校園

走進職場,

在找工作面試的時候,

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最後落入求職陷阱,

讓人猝不及防。

求職之路機會多多,

那應該如何警惕和識別

求職陷阱呢?

這裏有求職應聘必知,

警惕各種求職陷阱,

一起來了解一下~

【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

沒錯,

今天要提醒各位的就是,

警惕非法傳銷!

傳銷害人不淺,

該如何識別?

【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

案例1

大一學生謝某,放假前受高中女同學邀請到漢中游玩。“她是學醫的,說是在漢中見習我就沒懷疑,她讓我別把要來漢中的事情告訴其他人。”謝某說,後來女同學經常偷偷打電話行爲神祕讓他產生了懷疑,謝某提出回家,女同學卻說讓謝某多陪她幾天,之後帶他去見所謂電子廠的吳主任。

接下來的10天,謝某就和其他人一樣喫住在“電子廠”,不能隨便出去,人們交流很少互不熟悉,30多個男女混住,都睡在地上,還要“上課”。謝某稱自己的一舉一動都被嚴格監視,他的手機、身份證以及錢包都被扣押了,打電話發短信,有人會查看手機的通話記錄和聊天內容,甚至上廁所都有人跟着。

謝某有機會與女同學一起外出,謝某將“表弟”支開,勸女同學跟自己一起離開,遭到女同學拒絕,隨後謝某拔腿就跑,並上了一輛出租車,才成功逃離虎口。而女同學卻留在了那,“她已經被徹底洗腦了,她的想法太天真了。”

【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

案例2

2017年5月20日,某大學資源勘查工程專業畢業生李某通過某招聘平臺提供的職位後前往天津濱海高新區軟件園報到就職。

但李某當天到達天津靜海區某位置後出現反常舉動。7月14日,李某屍體在天津靜海區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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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李某被告知面試通過,從北京前往天津入職。李某在接到錄用通知前,僅與該公司進行過一次電話面試。而發送錄用通知的郵箱則顯示是暱稱爲“五殺樂隊”的QQ郵箱。

但該公司向媒體表示,招聘平臺上顯示的員工“人事部薛婷婷”和“人事行政部王文鵬”均不是該公司員工,而且公司發送的錄用通知也都不會使用個人QQ郵箱,而是企業郵箱。

而根據去世前的反常舉動,死者親友猜測李某到達天津後即遭非法傳銷組織控制。

李某到達天津後第一個反常就是所在之處成迷,工作地點來回切換。第二個反常則是,從不借錢的他半個月借了三次錢。第三個反常是聲稱手機丟失,詢問父母號碼。

【警惕】大學生身陷傳銷!求職路上要小心

後來根據警方調查,李某生前確係陷入了一個名爲“蝶貝蕾”的傳銷組織。

支招

1、要了解新型網絡傳銷的慣用詞。如果我們看到資本動作、消費返利、愛心互助、原始股、虛擬幣、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推薦獎、報單獎、對碰獎這些傳銷慣用詞,就要有所警覺。

2、判斷高額收益來源是否合理。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雙眼,要保持頭腦清楚,理性判斷。

3、遇到收入門費、拉下線就要高度警惕。傳銷實質上就是上線瓜分下線投入資金的圈錢遊戲,要想獲得傳銷資格就要繳納入門費,想要獲取收益就要拉人頭加入。

“入會只需把錢交,一拉人頭就回報,拉人越多層級高”符合這些特徵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是傳銷了。

查詢渠道

1.查詢就業政策信息可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www.mohrss.gov.cn)或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網;

2.查詢招聘信息可登陸中國公共招聘網(www.cjob.gov.cn)、中國國家人才網(www.newjobs.com.cn)或各地公共招聘網站,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認定的誠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網站;

3.瞭解各地工作動態可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微信;

4.政策諮詢、信息查詢、辦事指南等可撥打12333諮詢電話。

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傳銷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傳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的詐騙行爲表現爲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便可構成本罪。

傳銷被納入中國新刑法,是我國對打擊傳銷表明的態度,也是對傳銷份子的強烈一擊,任何人都別想鑽法律的空子,在沒有修正刑法224條以前,傳銷只能按非法經營罪或詐騙罪處理,修正之後,增加了組織領導犯罪的規定,更加強了對傳銷份子的威懾力和懲罰力度。

傳銷行爲害人害己,

如果有熟人朋友邀您加入,

請一定要保持理智,

不要盲目相信,

如果已經被迫加入了,

要想辦法報警,

尋求法律保護!

來源 | 綜合自共青團中央、共青團新聞聯播、最高人民檢察院、西寧網警、熱農研究生、律師36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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