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发放职工福利,税、会处理大不同!
粉丝提问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和外购的产品都用于职工福利,会计认为这两种方式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理解对吗?
专家答疑
一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第十章 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方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小结: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视同销售确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因此,税会无差异。
二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第十章 职工薪酬》规定,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也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产品所有权和控制权均已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所得税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小结: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但如果外购用于集体福利的产品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因此,税会有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
温馨提示:发放福利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