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喜劇電影《算死草》和《審死官》裏,周星馳分別扮演了著名訟師陳夢吉和宋世傑。在電影裏面,訟師們伶牙俐齒,威風八面,在公堂之上翻雨覆雨,甚至敢指着官員的鼻子敢跟他對罵。

然而,在真實歷史上,訟師們敢這樣做他們就死定了。在清朝時期,訟師們連到公堂上參與訴訟的機會都沒有。他們所能做到的就是幫助當事人寫寫狀子,絕對不能幫助他們打官司。否則的話,輕則坐大牢伺候,重則充軍流放。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所以,清朝時期的訟師不算律師。直到晚清,律師才作爲一種職業開始登上歷史舞臺。第一個上臺表演的還是外國律師。

外國律師來了

事情還得從1840年的第一次鴉片戰爭說起。

衆所周知,在這場舉世矚目的戰爭中,清朝軍隊被大英帝國的海軍揍得鼻青臉腫,不得不以一紙《南京條約》告一段落。嚐到了甜頭的英國人並不滿足從《南京條約》中獲取的利益,而是利用清朝官員對國際慣例和自己利益的無知,引誘他們繼續談判。

1943年,雙方在廣東虎門簽訂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即《虎門條約》。其中一條如此規定,“英人華民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這就是我們素來所稱的“領事裁判權”。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我們一般說“領事裁判權”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司法主權,但事實上,它帶給中國的影響遠不止這些。

從《虎門條約》中獲取了“領事裁判權”之後,如雨後春筍般,各通商口岸紛紛出現了西方國家設立的法庭或者法院。這些法庭或者法院按照本國法律,對本國僑民牽涉其間的民事訴訟行使司法管轄權,並在審理過程中引進本國的訴訟制度,允許當事人聘請律師爲自己辯護。

由於當時中國還沒有律師,這就給了外國律師一個大展身手的時機。

1866年,第一位外國律師的身影出現在上海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即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前身)。從此,外國律師開始在中國歷史舞臺上一試身手了。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開始,外國律師只是在涉及外國人的訴訟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務,後來,爲了方便審理,也爲了公平起見(能夠聘請外國律師的一方顯然佔據更大優勢),中外雙方約定,凡是在租界裏審理案件,都可以延請律師。這爲外國律師帶來了更多業務。於是,在中國出現的外國律師越來越多。

外國律師的職業精神

外國律師讓中國人見識了什麼叫職業精神。

1875年4月4日,中國輪船招商局“福星號”輪船與英國“澳順號”輪船在中國海域相撞,前者當場沉沒,死亡65人,損失價值14萬兩銀子的貨物。

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起重大的海難事故。輪船招商局聘請了在上海赫赫有名的大律師擔文起訴“澳順”輪。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法院最後判決“澳順”輪向“福星”輪的船主支付42000兩銀子,支付受難家屬11000兩銀子。

此案終結之後,英國領事寫信稱擔文在辯護過程中,據理力爭,甚至多次細摳法律條文。輪船招商局也表示,“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自無不是”,擔文“克盡厥職,無過可言。”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1907年,湖北漢口同大等錢莊,因爲麥加利銀行(即香港所稱渣打銀行)拒絕支付四萬六千兩拆票銀,就聘請了在“福星號”案件裏大展身手的擔文律師,訴至英國倫敦大審法院。

麥加利銀行是一家英資銀行,擔文也是英國人。大家都有些忐忑不安,怕擔文在暗地裏幫助麥加利銀行。但在審判過程中他們發現,擔文毫不偏袒麥加利銀行,全力維護同大等錢莊的利益。最後,替同大等錢莊贏得了官司。英國倫敦大審法院判決麥加利銀行全額支付拆票銀,並按照年利率7釐的利息進行賠償,同時承擔訴訟費。

雖然外國律師在租界內左右逢源、長袖善舞,但在租界外,中國訟師的地位依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的怪事,恐怕也只有晚清的中國發生過吧?

好在,很快清朝政府要面對外國律師的直接挑戰了。

蘇報案:四個外國律師的舞臺

1903年,上海發生著名的“蘇報案”。位於租界內的蘇報館被查封,章太炎、鄒容等人被租界巡捕房抓捕。在引渡章太炎、鄒容等人不成功之後,清朝政府只得選擇在租界內的會審公廨,以西方訴訟程序起訴他們。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一開始,清朝政府並不打算延請律師。按照他們的觀點,作爲堂堂一國政府,要在本國管轄的範圍(會審公廨在名義上業屬於中國的司法機關)審理幾個臣民,已經是丟盡臉面的事情。再要延請外國律師,等於是向外界表明:政府害怕打不贏官司,不得不請外國人幫忙,這豈不是丟臉丟到姥姥家?再則塗抹對於外國律師會不會盡心盡力地幫助政府,也一點把握都沒有。

不過,由於此事太過重大,而且章太炎、鄒容聘請了外國律師博易和瓊司,經過反覆斟酌之後,清朝政府決定聘請達兩位英國律師,庫柏和魯芒德出庭,幫助自己起訴章太炎和鄒容等人,試圖挽回一點顏面。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完全成爲了4名外國律師的表演秀場。清朝政府也第一次領略到律師的威力。

在第二次庭審中,清朝政府代表原告方以“另有交涉”爲由要求延期審理。被告方表示反對。律師博易問:“現在原告究系何人?其爲政府耶?抑江蘇巡撫耶?上海道臺耶?”

原告方無法迴避問題,只好回答,承認:“系奉旨着江蘇巡撫飭拘,本分府惟有尊奉憲札行事而已。”

博易譏笑道:“堂堂一國政府,居然在低級法庭訴訟臣民嗎?”

代表清朝政府的原告顏面盡失。

在蘇報案的整個審判過程中,原告方和被告方4位律師,爲了各自當事人的權益,在法庭上脣槍舌劍,你來我往,展開一輪又一輪的辯護。不管是案件管轄權、呈堂證據,還是適用法律條款、審理程序,都絲絲入扣,細摳法律細節,給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清朝瞧不起訴師 後來卻不得不靠外國律師挽回顏面

雖然最終法庭判決章太炎監禁三年,鄒容兩年,期滿逐出上海租界,與清朝政府的意願差距較大,但從案件審理過程中來看,魯芒德和庫柏對中西法律知識和訴訟程序的的熟悉、對訴訟技巧的把握,爲了實現當事人目的而反覆辯論的態度,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精神,都讓清朝政府對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能夠發揮的作用有了全新的認識。

也許正因爲此,清朝政府在1911年公佈的《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中,加入了律師的有關章節。前者比較詳細規定了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後者則對律師制度作了詳細規定。從此,中國第一次有了比較完善的律師制度。

【參考資料:《訟師》《蘇報案與中國律師制度的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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