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網信辦”)發佈《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區塊鏈規定”),並將於2019215日起正式施行。雖然“區塊鏈”這個名詞因爲比特幣的火爆對普羅大衆而言並不陌生,不少名企也各自發布過針對其自身經營的區塊鏈白皮書或報告,但真正從法律上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及其提供者進行規制還是首次。因此,楊春寶律師團隊擬嘗試對區塊鏈規定進行簡述,以期對相關專業人士提供一定參考。

一. 相關定義

1. 區塊鏈

區塊鏈規定並未明確區塊鏈的定義,但我們理解,明晰區塊鏈的定義是理解區塊鏈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現行有效的全國性法律法規並無關於區塊鏈的統一定義,僅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進行了規定。如《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區塊鏈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區塊鏈是指是一種在對等網絡環境下,通過透明和可信規則,構建不可僞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實現和管理事務處理的模式。又如《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貴陽市加快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實施意見》規定,區塊鏈技術是利用塊鏈式數據結構來驗證與存儲數據、利用分佈式節點共識算法來生成和更新數據、利用密碼學的方式保證數據傳輸和訪問的安全、利用由自動化腳本代碼組成的智能合約來編程和操作數據的一種全新的分佈式基礎架構與計算範式。

2. 區塊鏈信息服務及其提供者

依據區塊鏈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信息服務。由此可見,區塊鏈信息服務首先是向社會公衆提供的信息服務的一種;其次,該信息服務的核心爲區塊鏈技術或系統;再次,該信息服務系以互聯網或應用程序爲載體提供。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信息服務,才被視爲區塊鏈信息服務並落入區塊鏈規定的規制範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衆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節點,以及爲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組織。從該定義可知,服務提供者分爲兩類:一類是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節點,另一類則是爲第一類主體(不含節點)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組織。遺憾的是,區塊鏈規定並未明確“節點”的含義,這可能爲監管的“權力任性”留下空間。

二.上位法和監管部門

區塊鏈規定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國家網信辦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分別負責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三.適用範圍

依據區塊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均應適用該規定。結合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理解,區塊鏈規定採取了屬地管轄原則,即,無論服務提供者系境內還是境外主體,也無論其提供區塊鏈服務所使用的服務器部署在境內還是境外,只要其提供服務的對象爲境內主體,該等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爲均應適用區塊鏈規定。

四.服務提供者的職責

區塊鏈規定以服務提供者爲重點規範對象,明確規定了其應履行的各項職責。具體而言,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 履行備案手續

(1) 初始/變更/終止備案

應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填報其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服務的,應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註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2) 備案流程

國家和省級網信辦應在收到齊全的備案材料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並通過備案系統公佈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完成備案的服務提供者應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3) 定期檢查

國家和省級網信辦對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服務提供者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備案系統提供相關信息。

2. 進行制度建設

(1) 內部制度

應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覈、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2) 外部規則

應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3. 進行信息管理

(1) 安全技術條件

應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條件,應具備對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信息的發佈、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報國家和省級網信辦進行安全評估。

(2) 用戶身份認證

應按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拒絕進行身份認證的用戶,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據此規定,公有鏈在中國境內必須在身份認證的前提下運營。

(3) 信息安全管理

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製作、複製、發佈、傳播違法信息。如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應進行整改並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標準後方可繼續提供服務。

服務提供者應對違法和違約的服務使用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措施,對違法信息及時處理以防止擴散,在保存記錄的同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 保存相關信息

服務提供者應:記錄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誌等信息並保存不少於六個月,以供執法部門查詢;爲網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設置投訴舉報入口以處理投訴舉報。

五. 對違法行爲的懲處措施

依據區塊鏈規定,如服務提供者違規提供區塊鏈服務,將根據其違規事項和嚴重程度予以懲處,包括但不限於: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網絡安全法)進行處理等。

結語

根據360百科,作爲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一詞最早出現在比特幣白皮書的中文翻譯版中。雖然,區塊鏈因比特幣而受到關注,但其可應用的場景卻十分廣泛,包括:智能合約資產交易電子商務等,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不少海內外知名企業紛紛在各自的行業領域中對區塊鏈技術加以運用,其甚至被認爲是“繼蒸汽機、電力、互聯網之後,下一代顛覆性的核心技術”。然而,區塊鏈技術的飛速發展,也使得一些不和諧的聲音隨之而來。20188月,包括金色財經、火幣資訊、幣世界、深鏈財經在內的知名區塊鏈微信公衆號,因涉嫌發佈ICO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而被責令屏蔽所有內容,並且帳號被永久封停。或許正是由於意識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對區塊鏈行業發展構成的不利影響,區塊鏈規定便應運而生了。有理由相信,隨着區塊鏈技術向縱深發展,將會出臺更多更具體可操作性更強的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通過在制度層面的規範和約束來保證行業的健康和有序發展,對此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TMT業務組牽頭人。執業23年,繫上海最早的70後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awyer Monthly“2018中國併購律師大獎”,榮獲LawyerMonthly“2018中國併購律師大獎”和“2018中國TMT律師大獎”,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併購律師大獎"等專業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楊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爲:公司、投資、併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email protected]

孫瑱律師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併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併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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