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校園欺凌的種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廣東:“起侮辱性綽號”也屬校園欺凌教育政策|廣東:“起侮辱性綽號”也屬校園欺凌

本報訊(記者 劉盾 通訊員 黎鑑遠)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校園欺凌的種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辦法》明確,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其中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對於嚴重欺凌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辦法》對校園欺凌行爲的性質進行了劃分。《辦法》明確,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或者“明顯傷害”的欺凌事件,分別列爲“輕微”或者“惡劣”。其中,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在社交媒體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等行爲,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片、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等屬於惡劣範疇的嚴重欺凌事件。

《辦法》要求,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爲主。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啓動調查處理程序後,學校一般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辦法》,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爲,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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