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身有很多解釋,但針對於女子的的獻身,不用說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是什麼意思,就是把初夜獻出去,在古代女子是沒有自主權的,很多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就會被迫“獻身”,而許多真的是讓人匪夷所思,有的又很殘忍,下面小編盤點了幾個有關女子初夜“獻身”的方式,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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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種:公開拍賣初夜

  這種“獻身”方式就更奇怪了。在《黑色的性行爲》一書裏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種公開拍賣少女初夜權的習俗。

  他們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權都要賣給任何想要的人。當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內巡迴,然後在部落的廣場中跪在洋傘下,圍觀的人可以用適當的代價和少女一起過夜。

  這個故事使我想起中國農村的一種現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賣很多錢。把女子當搖錢樹,把她們當成一種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權公開拍賣沒有什麼兩樣。這都是不把女子當人看。前者是以妓女的形式賺錢,後者則是像出賣家裏的牲畜一樣賺錢。

  總之,奇特的“獻身”方式不但向我們展示了其世界史學的神祕色彩,同時它也暴露出了在古代時期,對廣大女性所造成的巨大摧殘和傷害,致使女權地位墜落深谷,這不能不說是世界古代女性的一種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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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種:身體奉獻給神

  “神”的主要對象是僧侶、祭司等,因爲他們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於新婚的三天內不得與新王妃接觸,這三天要交給最高的僧侶和王妃共寢。君王尚且如此,百姓又能怎樣?從這一點上來說,的確是神聖的。

  但是仍然有一種矛盾和假相存在。僧侶是神的代表,這種習俗又是這些僧侶宣傳的.特別是在古代印度,少女們要將自己的第一次獻給僧侶、祭司等人享用。

  如果是真的信神倒也罷了,否則,這豈不是一種騙局?可見,貞與不貞,神聖與否,全在人心裏,正如馬丁·路德說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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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種:向酋長、地主、君主“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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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孟加拉的土着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新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種風俗。古羅民的奧古斯都大帝曾對臣下的妻女主張這種權利。

  法國布勒塔涅的風俗則是:第一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第三夜獻給地主,第四夜才獻給新郎。曾經是葡萄牙的圭內瓦有一種部族,其酋長不但能享受初夜權,而且要求得到相當的禮金。

  真是淫跡斑斑,磬竹難書。如果說第一種和第二種初夜權確真帶有神聖的宗教色彩的話,那麼第三種習俗就已經淪爲淫風了。

  酋長、祭司、地主、長老們本來也是迷信的,但正如朱雲影在《人類性生活史》裏所說的,他們自認爲身上有一種“魔力”,可以除病息災,所以使行使了初夜權,以後積累了經驗,覺得沒問題,也就放心了,或者說自信心更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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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從“破瓜”中得到了性的“甜頭”,於是就更加要打着神聖的招牌滿足自己的性需求,這樣,行使初夜權就由一種神聖的義務變成了一種權利與慾望,最後便成爲一種壓迫了。所以到歐洲中世紀時,享用新郎初夜權的權利,變成了佔有農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種手段。法國把它稱爲“張開大腿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古代的一切壓迫與剝削都是打着神的帽子的。無怪乎馬克思對宗教無情地加以鞭笞,說它是人類的鴉片。中國的學者又在前面加了個修飾語,就成了“毒害人民的鴉片”。經過這樣的加工,中國人對宗教便痛恨之至,再也不接受它了。

  第四種:由親友和賓客行使初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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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的利比亞人,把一切女子結婚的第一夜委身於來客,女子本身還認爲這是一種榮譽。

  在淡路出島,新郎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幾個朋友帶到森林中去,破壞她的處女身。同時,還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權的。

  這種習俗就讓人難以理解了。是因爲那裏人們對性的認識比較開放,沒有太多的性倫理觀念,還是人們覺得女子的“落紅”是一種災難?

  在非洲一些地區,處女由外賓破身,意爲破除消災。讓親友來賓行初夜權,意味着相互輔佑,共同分擔災難。還是免除災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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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種:獻身於賤民、僕役及外地人

  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僱人“破瓜”。

  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敘述,從前松本正藏遊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爲女兒“破瓜”。

  原始社會時期初夜權的執行者,當時全出於嚴肅的動機和犧牲的精神,決沒有今人所想的淫靡自利之心。

  伴隨着歷史的發展,文明水平的提高,那種產生初夜權的原始禁忌思想,已站不住腳了;然而初夜權現象並未中斷,遺風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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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種:貴族統治者強制享用女孩初夜權

  中世紀的歐洲,諸如蘇格蘭、法國、德國等國家,曾公開地用法律規定貴族或封建領主享有這種特權。

  這是對女性強制施行的性壓迫和性摧殘,與原始社會或近現代僻地殘存的原始部族中的初夜權習俗,其文化內涵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猥鄙、穢褻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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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頒佈公告說: “在領地內的農民(佃農、農奴)結婚時,領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權’;如果遭拒絕,新郎必須付錢給領主。”如果不履行義務,婚姻就得不到領主的認可,屬無效婚煙。這種由領主享受初夜權的野蠻規定,自13世紀一直持續到16世紀末葉;在俄國及東歐諸國,甚至還延續到了18世紀初期。

  根據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的法律規定,法國國王有權同任何一個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這項初夜權的“規定”,是導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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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國王不可能對每一個新娘都行使這項特權,所以出於某種考慮,便把這種權利售讓給他統治下的某個人,這個人還可以再轉讓這種權利,直到讓與到最後一個買主,這個買主可能是一個莊園主,他對本區域裏的所有姑娘都擁有初夜權。

  當一個男人想結婚時,他可以爲他想要娶的姑娘買下這種權利,向莊園主交一筆錢,換取“這項交易的許可證”。如果莊園主本人認識這個姑娘,並且想自己享用這種特權,那麼,他便會回絕這個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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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世紀那個階級不平等的時代,姑娘如果讓貴族、領主或莊園主摘取“初穗”,家族的幸福便獲得了保障;因爲一般而言,貴族會減其賦役,並且還會贈送獎品。德國把這種享受初夜權之後的賞金,叫做“新牀錢”或“臀金”。

  類似情況,我國中世紀封建社會中也有反映。史載,元朝初年,統治者在地方上強制推行“十戶長”制度,即10家漢人供養1個胡人。該胡人非但控制着10戶居民的經濟活動和人身自由,還享有10戶人家婚娶的初夜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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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種:“獻身”給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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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是體上有特別的斑紋的黑牡牛,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們就把它小心飼養,等過了四個月頭,就送進“金牛廟”。

  “金牛”初到廟堂的40天內,男人不能去,只讓女子在廟內裸體供奉,少女們紛紛把下體獻給“金牛”,這是她們的一種宗教責任。

  雖然這種風俗在當時是很神聖的,但是這種方法對女子是不是太殘酷?一則很危險,試想想,一個什麼都不懂的牛要和人進行性交,縱然有人幫助,也是很恐懼的一件事。二則開了人和動物亂倫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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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的第一次就要和動物進行交配,那麼在女子和當地人看來,人和動物進行性交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只不過一種是神聖的,一種是不神聖的,但不管怎麼說,它告訴人們,人和動物是可以性交的。

  歐洲的黃色牒片裏,這種人和動物性交的場面比比皆是。對歐洲人來說,這是一種古老的習俗。

      不管怎樣,這些行爲對於女性來說確實並不公平,傷害也會很大!同時也說明女性當時在世界的地位極爲低下!這種方式可以說是對女性變相的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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