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審查 | 員工打聽公司其他人工資,屬於嚴重違紀予以解僱,這樣的規定有效嗎?

在勞動法律師的日常工作中,對於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文件進行審查,是一項重要內容。一些單位常常會根據領導的意見或自身的實際情形,制定一些特別制度條款,但在我們勞動法律師看來,這些條款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問題。

我們整理了一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條款,並加上我們的法律分析,分期推出,以供參考與討論。

問題條款

一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公司員工個人收入情況,嚴禁互相打聽、攀比,如有違反者,公司一律以除名論處。

律師分析

我們認爲,該公司這種規定存在法律風險,分析如下:

一、企業採用薪酬保密制度,有利於其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決定該員工的工資水平。理論上,員工之間不會因工資差異而產生矛盾,從而減少員工與企業、員工與員工之間的矛盾。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沒有薪酬必須保密的規定,也沒有禁止企業採取薪酬保密的明確規定,這也是對於此類條款是否合規存在爭議的不同觀點的來源。

二、雖然法律沒有明文對於薪酬保密的規定,但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除外)應當就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等事項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制定規章制度應當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並及時在本單位公佈,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司法實踐中,有裁判觀點認爲,實現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開,而企業規章制度中薪酬保密規定顯然是與該法律規定相悖的,進而認定薪酬保密制度不合法。

三、我們認爲,薪酬保密制度在其合理範圍內法律應當尊重。薪酬保密可以針對企業少數人的,而不是全體員工;薪酬保密應當限於個別崗位,而不是全部崗位。作爲一種制度,薪酬保密應當應當遵守規章制度和制定、公示程序,並且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特別是違反該制度的處理方案應當合理合情,比如可以規定違反薪酬保密予以一定不利於員工的績效考覈認定。但因打聽工資就開除,我們認爲顯然不合理。此種違反薪酬保密制度的情形,並不屬於對勞動合同的根本違約,也不太會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害後果,企業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精神,極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我們不建議企業規定諸如“打聽他人工資予以開除”的制度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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