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 刘磊最高院:监管方验收质物不足,对质权人损失按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编者按:

第三方监管的动产质押、动产滚动质押类的增信模式在实务中大量存在,鉴于部分监管公司的清点验收及监管过程流于形式,债权人对验收确认及监管工作的落实、检查也不甚到位,现实中出现大量监管责任纠纷。关于监管方是否担责?如何担责?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通过收集权威判例并加以分析,以抛砖引玉之态推送本系列文章。

裁判概述:

金融机构委托的监管方,没有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依约进行清点和随时报告异样情况,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鉴于债权方未依约对质押物进行过磅清点,导致实际质押物数量与清单数量不符,对质押物不足额具有主要责任,监管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在基于监管合同产生的纠纷中,债权人的直接义务人是债务人和担保人,质押物的监管人只是帮助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辅助人,主要尽保管合同义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案情摘要:

1、 恒泰米业公司向天门农商行贷款1200万元,恒泰米业公司以其所有的稻谷提供质押。

2、 天门棉花公司与天门农商行、恒泰米业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天门农商行委托天门棉花公司监管质押物。

3、 另查明,案涉稻谷移交时就不足量,但三方在实际履行时均未到现场进行清点验收,而是以交付质押物清单形式进行移交。

4、 借款人到期无力清偿借款,天门农商行欲就案涉稻谷实现质权时,才发现质押物不足额,遂诉至法院要求天门棉花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天门棉花公司对质押物不能满足天门农商行债权的实现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天门棉花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主要就是通过具有专业资质单位的监管,有效管控担保财产,弥补其在资产管理专业性方面的不足,降低放贷风险。虽然三方在实际履行时均未到现场进行清点验收,而是以交付质押物清单形式进行移交,共同造成质押物不足额的事实,但天门棉花公司作为监管方,没有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依约进行清点和随时报告异样情况,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其次,天门棉花公司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鉴于天门农商行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时,仅依据恒泰米业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认定质押稻谷数量,未依约对质押物进行过磅清点,导致实际质押物数量与清单数量不符,对质押物不足额具有主要责任。天门棉花公司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可酌情承担40%责任。

最后,天门棉花应承担的责任系补充责任。在基于监管合同产生的纠纷中,债权人的直接义务人是债务人和担保人,质押物的监管人只是帮助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辅助人,主要尽保管合同义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如因监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监管质物灭失,则请求权基础发生改变属侵权责任的范畴,如债权人已获清偿,则监管责任相应消灭。

综上,天门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债权不能受偿范围内承担40%补充责任。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97号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实务分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务操作中,出于成本和操作便利考虑,关于"移交债权人占有"的问题存在变通,主要是本案例中所指的第三方监管模式。在存在第三方监管环节的质押业务中,如果质押物出现数量短缺造成债权人权益出现风险,监管人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质物数量不足的原因不同进行不同的责任认定:1、在接受质物时即存在的数量不足,质权人和监管方对共同清点确认均存在过错,那么此时监管方根据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且是对不能实现债权按比例承担责任。(如本案例)2、如果接受质物时数量正常,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发生短缺,则监管公司应当依据监管合同承诺相应责任。至于如何承担?补充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有无追偿?等问题,在后续文中结合相应案例予以分析。

风险提示:质押中的第三方监管业务分三阶段完成监管:1、配合清点接收;2、监管;3、交付监管物配合实现质权(如债权债务正常实现则直接解除监管)。除质权人和监管方通过合同特别约定由监管方独自承担接收和数量清点确认的情形外,第一阶段的工作是质权人方和监管方共同完成的,此时监管方和质权人均应认真对待清点工作。否则,受到质押人蒙蔽未及时发现,造成损失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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