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娛樂場所提供營利性陪侍被停業整頓三個月!

官方發佈

2018年9月6日晚,東港公安分局泰安路派出所在對轄區重點行業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濟南路一娛樂場所內疑似存在營利性陪侍問題,遂將有關人員帶回派出所審查。

經審查,該娛樂場所內確存在爲顧客提供營利性陪侍的違法行爲。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娛樂場所給予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

日照一娛樂場所提供營利性陪侍被停業整頓三個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爲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爲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日照一娛樂場所提供營利性陪侍被停業整頓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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