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相關規定,2019年5月23日,調查機關向美國駐華大使館、歐盟駐華代表團、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瓦盧瑞克德國公司、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和意大利IBF公司披露並說明了計算傾銷幅度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而且,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考慮到公司未如實提供調查信息以及嚴重妨礙進一步調查的上述情況,以及公司在實地核查中對北京辦公室的具體說明,調查機關認爲公司在裁決披露中的其他服務、其他產品、非直接銷售費用等不僅沒有證據支持,也與公司在覈查中的解釋相矛盾,公司在實地核查中的解釋說明了北京辦公室的費用均與被調查產品銷售直接相關,但並無證據表明結構正常價值時包括了該直接銷售費用,基於公平比較的考慮,調查機關決定,將覈查中提取的調查期內北京辦公室費用數據作爲調整項目予以扣除。

(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4號 關於調整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的公告)

商務部:調整美歐盟進口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稅率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19年第24號

【發佈日期】2019-6-14

2014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34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8年6月15日,應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2019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本次期間複審調查產品範圍爲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34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名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

英文名稱: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

具體描述:外徑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學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於等於0.07且小於等於0.13、鉻(Cr)的含量大於等於8.5且小於等於9.5、鉬(Mo)的含量大於等於0.3且小於等於0.6、鎢(W)的含量大於等於1.5且小於等於2.0、抗拉強度大於等於620MPa、屈服強度大於等於440MPa的合金鋼無縫鋼管,不論是否經過進一步的加工處理。

主要用途: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於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於本次調查範圍。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在本次複審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存在傾銷。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按以下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美國公司

1.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 101.0%

(Wyman-Gordon Forgings,Inc.)

2.其他美國公司 147.8%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瓦盧瑞克德國公司  57.9%

(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2.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 57.9%

(VALLOUREC TUBES FRANCE)

3.意大利IBF公司  60.8?%

(IBF S.P.A.)

4.其他歐盟公司60.8?%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6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爲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4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的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的規定,2018年6月15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在複審調查期內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反傾銷條例》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複審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14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34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其中,美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爲14.1%,歐盟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爲13.0%-13.2%。2019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二)複審申請。

2018年5月10日,內蒙古北方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實施後,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仍存在傾銷,且傾銷幅度進一步加大,已明顯超過了其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請求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調查。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相關規定,調查機關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繼續按照原措施形式和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三)立案前通知。

2018年5月14日,調查機關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申請事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和歐盟駐華代表團,並向其轉交了期間複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

(四)針對立案的評論。

2018年5月31日,歐盟委員會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提交評論意見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適當延期。2018年6月11日,歐盟委員會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論意見,對申請書中的歐洲市場價格、傾銷幅度和國內產業損害提出不同意見,主張申請書所引用的市場調查報告中的歐洲市場價格與實際情況不符。調查機關認爲,歐盟委員會的評論意見未指明相關數據的來源,也未提供其他證據支持,而申請人提供了可合理獲得的相關信息。另外,此次複審只對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調查,不對產業進行損害調查。

(五)立案。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爲,申請書符合《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規定的立案條件。

2018年6月15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當日,調查機關就複審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歐盟駐華代表團、申請書列明的美國和歐盟公司及申請人,並通過商務部網站和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版本。

在規定時間內,歐盟駐華代表團、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Wyman-Gordon? Forgings, Inc.)、瓦盧瑞克德國公司(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VALLOUREC TUBES FRANCE)、意大利IBF公司(IBF S.P.A.)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本次調查。

(六)問卷調查。

2018年7月6日,調查機關向登記參加本次調查的美國和歐盟公司發放了調查問卷,並通過商務部網站公開了調查問卷。

在規定時間內,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瓦盧瑞克德國公司、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意大利IBF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適當延期。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了上述四家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2019年1月31日,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補充問題的答覆。

(七)接收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

2018年8月20日,瓦盧瑞克德國公司和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提交了《關於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調查的初步意見》。評論認爲申請書中歐洲市場價格數據無事實依據,且申請人以保密爲由未披露其市場研究的來源。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爲申請書提供的數據及證據材料符合《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的有關規定,且保密請求及非保密概要符合《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的有關規定。

2018年11月30日,瓦盧瑞克集團就本案拜會調查機關。

2019年1月10日,瓦盧瑞克提交了拜訪商務部後情況說明。

2019年4月29日,瓦盧瑞克集團就本案拜會調查機關。

(八)實地核查。

爲覈實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於2019年2月15日至20日對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和瓦盧瑞克德國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2月25日至26日對意大利IBF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2月28日至3月1日對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3月13日至15日對瓦盧瑞克集團位於常州的關聯公司瓦盧瑞克(中國)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覈查期間,調查機關詢問了被覈查公司的財務、銷售、生產和管理人員,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調查機關覈查了公司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國(地區)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2019年5月23日,調查機關向被覈查公司披露了實地核查的基本事實。

對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九)裁定前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相關規定,2019年5月23日,調查機關向美國駐華大使館、歐盟駐華代表團、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瓦盧瑞克德國公司、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和意大利IBF公司披露並說明了計算傾銷幅度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2019年6月3日,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瓦盧瑞克德國公司、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和意大利IBF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於該披露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對相關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

(十)公開信息。

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公開信息查閱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將調查過程中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係方查找、閱覽、摘抄、複印。

二、被調查產品

本次複審調查產品範圍爲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34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名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

英文名稱: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ervice。

具體描述:外徑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學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於等於0.07且小於等於0.13、鉻(Cr)的含量大於等於8.5且小於等於9.5、鉬(Mo)的含量大於等於0.3且小於等於0.6、鎢(W)的含量大於等於1.5且小於等於2.0、抗拉強度大於等於620MPa、屈服強度大於等於440MPa的合金鋼無縫鋼管,不論是否經過進一步的加工處理。

主要用途: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於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於本次調查範圍。

三、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爲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及到岸價格。

美國公司

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Wyman-Gordon Forgings, In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進行了審查。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爲單一型號產品。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關於產品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況。經審查,複審調查期內,公司在美國國內沒有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其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公司答卷提交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進行了審查。

關於原材料成本,答卷顯示公司採用標準成本法覈算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表6-1和6-4填報的原材料成本爲標準成本,表6-3填報的原材料實際成本是由標準成本調整而來。實地核查時,公司稱表6-3使用的調整比例爲公司所有產品的原材料實際採購成本與標準成本差異率。實地核查時,公司還表示對於每筆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均可從公司財務系統中查詢到對應原材料採購的實際成本和標準成本。調查機關在覈查中隨機抽取了原材料在調查期內的採購記錄。公司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主張,答卷使用的差異率符合《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並與公司財務報表一致,該方法合理地反映了與被調查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有關成本。調查機關認爲,問卷表6-1和6-4明確要求提供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原材料實際成本,公司在存在原材料實際採購成本的情況下並未按問卷要求提供實際成本,雖然在表6-3中將標準成本調整爲實際成本,但使用前述公司整體差異率對標準成本進行調整。調查機關並不否認答卷使用的差異率,即公司整體差異率,符合《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並與公司財務報表一致,但該符合和一致的都是公司全部產品的整體差異率。公司存在多種產品,被調查產品只是公司的產品之一。基於本案對被調查產品反傾銷調查的目的,調查機關認爲,公司存在被調查產品原材料實際採購成本財務記錄的情況下,以整體差異率調整被調查產品標準成本的做法扭曲了被調查產品原材料的實際成本,不能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有關成本。調查機關決定使用實地核查抽取的交易數量最大的一筆原材料採購實際成本和標準成本差異率調整表6-3中的原材料標準成本。

公司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還主張,該筆交易的差異率不符合公司實際的、經覈查的成本數據。對此,調查機關認爲,調查問卷明確要求提供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原材料的實際成本,調查機關還應公司要求給予了答卷延期,但公司並未按問卷要求提供該實際採購成本。在實地核查開始前,調查機關主動詢問公司就答卷內容是否進行微小更正,公司也並未提交該實際採購成本。調查機關認爲,該實際採購成本爲調查必要信息,公司在存在實際具體信息的情況下未提供該必要信息,而是調查機關經過實地核查才發現的實際情況。而且,經與實地核查時發現的實際採購成本比較,調查機關發現,公司答卷表6-3所使用的整體差異率與覈查發現的實際採購成本對標準成本的調整方向是相反的,答卷使用的方法人爲造成了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原材料成本的低估。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考慮到公司存在相關調查信息但仍未如實提供的上述情況,調查機關認爲,實地核查抽取的交易數量最大的一筆原材料採購實際成本和標準成本的差異率,是最大的一筆交易採購量所計算的差異率,且是公司實際的、經過覈查的成本數據,調查機關決定使用該差異率調整表6-3中的原材料標準成本。

關於委託加工利潤,調查問卷明確要求提供公司與被調查產品生產和銷售有關的所有關聯公司情況,並說明關聯公司在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過程中的活動。公司在原始答卷中稱存在3家子公司,但與被調查產品生產均沒有關係。在調查機關的補充追問下,公司在補充答卷中指出,其存在一家子公司爲部分產品提供來料加工服務,但未指明前述活動與被調查產品之間的具體關係。在實地核查中,應調查機關詢問,公司解釋該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實體,且爲被調查產品提供來料加工服務,但該子公司作爲成本中心記錄於公司的賬務系統中。經審查,公司在表6-3和表6-4中均沒有填報委託加工利潤。公司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主張,該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實地,但不獨立運作,公司支付來料加工子公司的成本、費用,將來料加工利潤納入生產成本是不合理的,以表6-3中填報的製造費用來計算利潤也是不合理的。調查機關認爲,無論是否獨立運作,公司與該子公司均爲獨立法人,二者之間的交易包括委託加工交易應該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往來原則處理,按照通常的商業慣例,委託加工方除要收回委託加工成本外,還需要收取合理的加工利潤,缺少委託加工利潤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生產成本是不完整的。而且,關聯子公司爲被調查產品提供來料加工服務屬於調查的必要信息,公司雖掌握該信息但在答卷、補充答卷中均未如實提供該必要信息。在實地核查開始前,調查機關主動詢問公司就答卷內容是否進行微小更正,公司也並未提及該情況,是調查機關經過實地核查才發現的實際情況,在實地核查中才發現該實際情況已經嚴重妨礙了調查機關進一步掌握該子公司爲被調查產品提供來料加工服務的全部情況。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考慮到公司掌握該調查信息但仍未如實提供以及嚴重妨礙進一步調查的上述情況,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公司答卷提供的製造費用和成本費用利潤率確定委託加工利潤,並據此調整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

對於其他生產成本,調查機關決定接受答卷表6-3中提交的數據。

關於費用,答卷顯示,表6-5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均爲間接費用,公司按銷售收入在產品和銷售市場間進行分攤。對於管理費用中的“壞賬”內容(爲負值費用,實際爲收入),公司按銷售收入比例分攤給公司各銷售市場的所有產品。實地核查時,公司解釋稱,其實際爲公司對一美國客戶的壞賬轉回,涉及公司其他產品銷售。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爲,該項“壞賬”內容與被調查產品無關,不應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項內容。對於其他費用,公司在美國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P91鋼管,並提取了銷售價格和成本數據作爲覈查材料。公司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主張,P91鋼管不是被調查產品,不同於P92鋼管,沒有理由以P91的數據爲基礎計算P92的銷售和管理費用,應該採用P92出口中國的銷售和管理費用替代P92的國內銷售和管理費用。對此,調查機關並不否認P91鋼管與P92? 鋼管存在不同之處,以及P91鋼管並不是被調查產品。調查機關認爲,由於P92沒有美國國內銷售,只是存在對中國銷售,因此公司並不存在美國國內生產和銷售P92鋼管相關費用的實際數據。公司主張的以P92出口中國的相關費用作爲美國國內相關費用的做法,與此處爲結構正常價值而需要尋找的國內相關費用目的不符,無法接受。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爲,雖然P91鋼管與P92鋼管存在不同之處,但P91鋼管與被調查產品P92鋼管屬於公司同一業務部門下,均使用相同生產裝置,且經過類似工序生產而成,在銷售用途上也有相似之處,二者屬於同一大類產品,公司在美國國內生產和銷售P91鋼管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金額代表了公司在國內市場生產和銷售同一大類產品所產生和實現的實際金額。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裁決中使用覈查時提取的P91鋼管銷售應分攤的其他費用金額作爲結構正常價值的費用金額。

關於利潤率,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P91鋼管,並提取了銷售價格和成本數據作爲覈查材料,公司主張該筆交易屬於急單。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公司除提出與上段相同的主張外,還主張採用P92出口中國的利潤更爲合理。公司還主張訂單是急單,因此銷售價格高於正常訂單,而且是調查期內唯一一筆交易,且數量有限,不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公司還主張不應根據公司整體的標準成本和實際成本差異率將P91標準成本調整爲實際成本。公司還主張使用P91交易計算的利潤率不符合P92銷售的正常行業利潤率,該利潤率也與公司全部銷售利潤率以及使用綜合生產裝置完成的成品部件的利潤率不一致。

對此,調查機關認爲,首先,由於P92沒有美國國內銷售,只是存在對中國銷售,因此公司並不存在美國國內生產和銷售P92鋼管利潤的實際數據。公司主張的以P92出口中國的利潤作爲美國國內利潤的做法,與此處爲結構正常價值而需要尋找的國內利潤目的不符,調查機關無法接受該主張。其次,調查機關認爲,並沒有證據說明由於該筆訂單較急而發生任何額外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到銷售價格的證據。而且,調查機關還發現,被調查產品P92鋼管也有同樣時間內交貨甚至短於該時間內交貨的情況。第三,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要求提取全部P91的美國內銷售,但公司表示只有這筆交易,也沒有證據說明該訂單不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以及計算的利潤率不符合美國內銷售P92鋼管的正常行業利潤率。在公司不存在美國內銷售P92鋼管的前提下,基於結構正常價值的目的,調查機關需要美國國內銷售的實際利潤數據,無論是公司全部銷售利潤以及綜合生產裝置完成的成品部件的利潤,由於包括了出口市場的利潤,均與美國國內利潤不具可比性,利潤的不一致並不能否定公司美國內銷售P91交易利潤的真實性。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曾要求公司就綜合生產裝置完成的成品部件的銷售數據分銷售市場進行細分,但公司表示無法提供細分數據。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爲,雖然P91鋼管與P92鋼管存在不同之處,但P91鋼管與被調查產品P92鋼管屬於公司同一業務部門下,均使用相同生產裝置,且經過類似工序生產而成,在銷售用途上也有相似之處,屬於同一大類產品,公司在美國國內生產和銷售P91鋼管所產生的實際利潤代表了公司在國內市場生產和銷售同一大類產品所產生和實現利潤的實際金額。因此,調查機關認爲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覈查中提取的P91銷售成本是標準成本,調查機關需要調整爲實際成本以確定實際利潤。由於並沒有獲得P91原材料採購標準成本和實際成本的差異率,調查機關決定使用經過覈實且與公司財務報表一致的公司整體原材料成本差異率將P91的原材料標準成本調整爲實際成本,並據此計算P91鋼管銷售的利潤率作爲結構正常價值的利潤率。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全部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銷售至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爲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爲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結構正常價值,經審查,答卷未主張對結構正常價值進行調整。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公司主張,直接費用應從正常價值中扣除。對此,調查機關認爲,覈查時提取的P91鋼管銷售條件爲工廠交貨,並未發生直接銷售費用,調查機關決定不對結構正常價值進行價格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輸費、國際運輸保險費、包裝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實地核查時,調查機關發現,公司下設北京辦公室專門負責爲中國市場銷售提供服務。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公司主張北京辦公室還在中國市場提供銷售外的其他服務,關係公司長遠利益,也不僅服務於特定交易或產品;北京辦公室還涉及除被調查產品外的其他產品銷售;辦公室費用還包括辦公費用,不應屬於直接銷售費用;在結構正常價值時,使用P91鋼管費用不可避免地包括了所有間接費用。對此,調查機關認爲,關於北京辦公室,公司實地核查中明確指出,其負責對中國的銷售業務,且絕大部分負責被調查產品的中國銷售,負責提供服務和信息等。公司還特別具體指出,對於每筆銷售都會經歷的招標,都由北京辦公室參與。調查問卷明確要求公司回答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時銷售的全過程、涉及到的當事方以及他們發揮的作用,但公司在掌握北京辦公室信息的情況下仍未按要求如實提供調查必要信息,也未在實地核查前微小更正環節如實說明該情況,是通過實地核查才被調查機關發現的相關內容。在實地核查中才發現該情況已經嚴重妨礙了調查機關對北京辦公室的全面調查。而且,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考慮到公司未如實提供調查信息以及嚴重妨礙進一步調查的上述情況,以及公司在實地核查中對北京辦公室的具體說明,調查機關認爲公司在裁決披露中的其他服務、其他產品、非直接銷售費用等不僅沒有證據支持,也與公司在覈查中的解釋相矛盾,公司在實地核查中的解釋說明了北京辦公室的費用均與被調查產品銷售直接相關,但並無證據表明結構正常價值時包括了該直接銷售費用,基於公平比較的考慮,調查機關決定,將覈查中提取的調查期內北京辦公室費用數據作爲調整項目予以扣除。

調查機關在調取北京辦公室費用數據的過程中,還發現公司需要爲被調查產品銷售支付招標服務費。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公司主張不應對所有出口交易進行調整,實地核查時已告知只有部分交易發生了競標服務費。對此,調查機關認爲,在問卷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公司存在財務記錄的情況下仍未按要求如實填報調查必要信息,也未在實地核查前微小更正環節如實說明該情況,是通過實地核查才被調查機關發現的相關內容。在實地核查中才發現該情況已經嚴重妨礙了調查機關進一步全面覈實公司爲被調查產品銷售支付招標服務費的全面實際情況。雖然調查機關在覈查中調取了某一賬戶下支付的招標服務費,但不能排除公司爲被調查產品支付的招標服務費記錄於其他賬戶下而未被調取的情況。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考慮到公司雖掌握調查信息但仍未如實提供以及嚴重妨礙進一步調查的上述情況,調查機關決定使用在實地核查中公司說明的服務費比例對所有出口交易進行調整。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到岸價格數據。

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2018年6月15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於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決定根據答卷公司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

歐盟公司

瓦盧瑞克德國公司(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VALLOUREC TUBES FRANCE)

瓦盧瑞克德國公司和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以下稱兩公司)共同提交了答卷。根據答卷,兩公司均由瓦盧瑞克集團完全控股,兩公司在銷售法律實體和生產法律實體之間進行雙向的產成品交換。鑑於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和瓦盧瑞克德國公司之間存在緊密的關聯關係,在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生產銷售中聯繫密切,調查機關決定將兩公司作爲一個實體合併計算其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兩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進行了審查。兩公司主張,根據鋼管的精細加工、交付產品的標準、鋼管外徑範圍、管壁厚度範圍、鋼管表面情況(僅適用於產成品)、鋼管長度類型等不同,將被調查產品分成多個型號。兩公司爲每一型號配一個產品編碼,編碼僅適用於本次反傾銷調查,在瓦盧瑞克集團的日常業務中並未使用。經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兩公司主張的型號劃分方法並非兩公司生產經營實踐中一貫採用的方法、型號劃分的部分標準僅對部分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適用,兩公司也未提供各型號的生產成本、銷售渠道、銷售價格差異的證據。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兩公司的型號劃分主張,根據兩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生產工藝、生產成本、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差異,將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在其型號的基礎上合併爲F和S兩個型號。

實地核查開始前,公司提出了個別交易的微小更正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微小更正。調查機關審查了兩公司在複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歐盟內銷售情況。根據答卷,兩公司根據集團公司安排,瓦盧瑞克德國公司負責歐盟內銷售,而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不在歐盟內銷售。複審調查期內,瓦盧瑞克德國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歐盟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低於5%,不符合作爲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其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兩公司報告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進行了審查。

根據兩公司答卷,兩公司未按問卷“表6-3生產成本和費用”要求提供分型號、分市場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在表6-3中僅提供了F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首先審查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情況。兩公司均採用標準成本法。兩公司提交了各自的F類產品的生產成本數據,由於兩公司在調查期內互換產品,調查機關決定對其生產成本綜合考慮,以各自公司調查期產量爲基礎,計算出F類產品的加權平均生產成本,以此作爲F類產品的生產成本。

由於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S類產品的生產成本,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致使調查機關無法按照公司的實際生產成本數據覈算該型號產品的生產成本,經調查,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兩公司F類產品的加權平均生產成本,扣除其常州關聯公司的加工費用,以此作爲S類產品的生產成本。

調查機關接着審查了負責歐盟內銷售瓦盧瑞克德國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情況。調查發現,公司答卷“表6-3產品成本及相關費用”中填報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與表“6-5盈利狀況”中的數據有顯著差異,對此公司未能解釋差異的原因。而且,表6-5中的相關費用數據與公司答卷的其他部分內容明顯不一致。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公司表6-3中的相關數據作爲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實際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

最後,調查機關對兩公司報告的利潤情況進行了審查。根據答卷,兩公司歐盟內銷售、同一大類產品銷售及公司整體的利潤率均爲負值。調查機關認爲,鑑於兩公司利潤率均爲負值,不能反映正常生產經營狀況,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公司歐盟內不低於成本和費用的對非關聯公司銷售交易相對於公司生產成本和費用的利潤率,作爲確定結構正常價值的基礎。

在終裁前評論意見中,公司認爲,調查機關計算利潤率的方法違反了中國反傾銷條例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用歐盟內銷售的數量極小的特殊交易利潤率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另外中國國內同行業的利潤率極低。調查機關認爲,首先,調查機關使用的利潤率數據是公司歐盟內不低於成本和費用的對非關聯公司銷售交易相對於公司生產成本和費用的利潤率,這是公司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實際數據。由於依據的是公司的實際數據,調查機關不需要考慮其與其他出口商或生產商在歐盟市場中銷售同一大類產品的利潤額的差異,也不需要考慮中國國內同行業的利潤率水平。其次,由於調查機關使用的是公司在歐盟內銷售的不低於成本和費用的實際數據,符合這一要求的數據的交易筆數和數量的大小並不能否定最終結果的可靠性。再次,由於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歐盟內銷售數量不符合作爲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調查機關決定不以歐盟內銷售作爲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這與調查機關採用符合要求的歐盟內銷售的利潤率沒有矛盾,兩者考量的內容不同。最後,公司關於調查機關用於計算利潤率的交易是特殊交易的主張沒有依據,公司在調查機關終裁前披露之前,無論是在答卷中,還是在覈查過程中,均未提及該筆交易屬於特殊交易,屬於實驗用品。調查機關在覈查過程中提取了該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公司也未向調查機關提出過該筆交易有何特殊之處。公司在評論意見中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超出了提供必要信息的合理時間,而且調查機關也無法覈實。退一步講,即使這些無法覈實的材料,也很難證明其特殊用途或根據客戶要求設計或製造。綜上,調查機關最終決定不接受公司主張。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兩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根據公司答卷,在調查期內,兩公司根據集團公司安排,瓦盧瑞克德國公司負責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而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不對中國銷售。瓦盧瑞克德國公司對中國的出口通過兩個渠道完成,一是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銷售給其位於中國常州的關聯公司瓦盧瑞克中國公司,後者加工後在中國銷售。

對於瓦盧瑞克德國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決定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交易價格作爲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瓦盧瑞克德國公司銷售給瓦盧瑞克中國公司,再由後者加工後轉售的交易,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瓦盧瑞克德國公司答卷填報的對瓦盧瑞克中國公司的出口數據,以此作爲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爲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在計算結構正常價值時,調查機關考慮了公司歐盟內銷售同類產品所要負擔的銷售費用因素,並對其進行了相應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對於公司主張的從工廠到客戶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到出口港)、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信用費用、擔保費用、佣金、信用證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公司提交的數據材料,接受其調整的主張。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到岸價格數據。

意大利IBF公司(IBF S.P.A.)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進行了審查。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爲單一型號產品。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關於產品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歐盟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況。複審調查期內,公司在答卷中稱由於其在歐盟內僅有少量銷售,因此沒有提供表4-2。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在歐盟內僅有一筆交易,調查機關提取了該筆銷售的交易發票,發現該筆交易最終出口到日本,並非是歐盟內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其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進行了審查。

關於生產成本,公司未按問卷“表6-3生產成本和費用”要求提供分市場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實地核查開始前,公司提交了表1-6、表6-1和表6-4的微小更正申請,稱原表1-6漏報了11筆原材料採購交易,並對錶中部分交易的數量進行了修改;對於表6-1和表6-4,公司主張原表中填報的單位是米或根,新增了單位噸。調查機關對公司提交的微小更正進行了審查,決定接受其更正。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提取了表3-4中三筆對中國出口交易對應的原材料採購發票,發現其中兩筆實際採購發票中的數量、金額與公司在表1-6和表6-1中填報的原材料採購數量、金額不一致,公司解釋稱表1-6和表6-1是根據合同數量和金額進行的填報。調查機關認爲,公司在表1-6和表6-1中填報的錯誤數據同樣影響了表6-3和表6-4中直接材料數據的準確性。因此,調查機關認爲應當採用該公司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的實際原材料採購成本重新計算表6-3中的直接材料成本。對於公司主張的廢鋼和內芯棒的銷售收入衝抵直接材料成本,經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予以接受。對於其他生產成本,調查機關決定接受答卷表6-3中提交的數據。

關於費用,公司在答卷中稱按鋼管的銷售收入分攤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在實地核查中,公司又稱其填報的間接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是在鋼管和管件兩個部門間平均分攤的。調查機關認爲,公司的這種分攤方法存在將間接費用過多分攤給管件部門的問題,並且與答卷中的主張不一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鋼管部門佔公司總銷售收入、被調查產品佔鋼管部門銷售收入的比例對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進行分攤。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意見中,公司主張鋼管部門比管件部門分攤了更多的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不否認鋼管部門比管件部門分攤的費用略多,但公司主張的平均分攤法與答卷主張的按銷售收入分攤不一致,也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由於鋼管部門的銷售收入遠大於管件部門,採用平均分攤法會導致管件部門分攤的間接費用遠大於按其銷售收入應分攤的。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的主張。

關於其他費用,在實地核查中,公司稱該費用其實是其他收入,是意大利政府爲鼓勵企業研發對公司實行的退稅,公司承認該收入與被調查產品無關,不應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項內容。

關於利潤率,由於公司在歐盟內無銷售,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其他歐盟公司同期在歐盟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利潤率作爲結構正常價值的利潤率。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意見中,公司主張有史以來從未達到過該利潤率。對此,調查機關認爲,首先,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歐盟內沒有銷售,公司在歐盟內沒有生產和銷售同一大類產品所產生和實現的實際金額。在此前提下,調查機關採用的其他歐盟公司同期在歐盟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利潤率,未超過其他出口商或生產商在歐盟市場中銷售同一大類產品的利潤額。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主張。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全部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銷售至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爲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爲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結構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由於公司在歐盟內沒有銷售,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表6-3和表6-5中填報的銷售費用都是對中國和第三國出口的直接銷售費用,基於公平比較的考慮,調查機關決定在結構正常價值時不包括銷售費用。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審查,該公司在答卷中稱無任何調整項目。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提取了公司對中國出口的所有交易的運輸發票,發現全部都是通過航空貨運。由於調查機關在調查問卷中已明確要求公司填報所有調整項目並提供相應單據,公司仍以時間倉促爲由,未按答卷要求填報調整項目,也未提供相應的運輸單據、出口報關文件、海運發票、信用證、銀行付款證明等文件。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所有對中國出口交易中運輸單價最高的一筆調整國際運輸費用。

關於信用費用,經審查,該公司在答卷中稱其付款條件是自發貨日起延後60天付款,但公司未填報信用費用,也未提供官方短期利率。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公司填報的表3-4中的收到貨款日期和發貨日期,以歐盟其他公司提交的官方短期利率調整信用費用。公司在裁決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中主張,信用成本已包含在利息(費用)收入中了,調查機關的計算會使費用重複。對此,調查機關認爲,公司混淆了信用費用與利息(費用)收入的概念。信用費用是機會成本,依據的是銷售產品收到貨款與發貨日期不同所帶來的時間成本。在實地核查中,公司提交的出口到中國交易證明文件中,顯示了實際收到貨款的日期與發貨日期不一致,但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沒有填報信用費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的主張。

關於折扣和索賠,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表6-5中填報了複審調查期內出口到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的折扣和索賠費用,但在表3-4中未進行填報。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據此對該項目進行調整。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公司在答卷中稱是以CIF價格進行的交易,但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發現,公司對中國的所有出口交易的交貨條件都是CFR。由於公司未提供國際保險費率,調查機關決定採用歐盟其他公司提交的國際保險費率將CFR價格調整爲CIF價格。

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

2018年6月15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歐盟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於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決定根據IBF S.P.A.公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歐盟公司的傾銷幅度。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調整至相同水平進行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五、複審裁定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在複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爲:

美國公司

1. 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 101.0%

(Wyman-Gordon Forgings, Inc.)

2. 其他美國公司147.8 %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 瓦盧瑞克德國公司 57.9 %

(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2. 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 57.9 %

(VALLOUREC TUBES FRANCE)

3. 意大利IBF公司 60.8 %

(IBF S.P.A.)

4. 其他歐盟公司 60.8%

(All others)

商務部:調整美歐盟進口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稅率

楊藝 本文來源:商務部 責任編輯:楊藝_NBJ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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