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新要求,特別是針對近年來管黨治黨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爲,增寫、調整了不少條款,進一步擰緊黨紀螺栓、紮緊制度籬笆。

那麼,《條例》點出的問題,在現實中有哪些“原型”?即日起,本版刊發“這些行爲踩了《條例》紅線”系列報道,敬請關注。——編者

“集體決策”竟是集體違規 湖南常德鼎城區兩任“水官”帶頭攪渾“一池水”的背後

鼎城區自來水公司某施工現場。

“(我們的行爲)不僅違紀違法,更是帶壞了整個公司上下的風氣,導致不正之風盛行,歪風邪氣上升,正能量越來越少……”

寫下這段懺悔的是粟許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自來水公司原黨總支書記、總經理。2017年,他因涉嫌嚴重違紀,被鼎城區紀委立案審查,後被開除黨籍。目前,其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正處於審查起訴階段。

與粟許波同期被立案審查的還有其前任李新國。案發時,李新國任鼎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目前,李新國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依法判刑。

粟許波、李新國二人共事期間,不僅帶頭違紀,把所在單位攪得渾濁不堪、烏煙瘴氣,還頻頻帶頭以集體決策之名違規爲班子成員謀取私利,甚至變相地不執行上級惠民政策,侵害羣衆利益。

一封舉報信牽出“一窩鼠”,兩任“水官”接力貪腐

問題的蓋子,因一封舉報信而被揭開。

2017年3月,常德市紀委收到一封來自鼎城區自來水公司的舉報信,信中反映粟許波存在收受紅包禮金、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等多項問題。

接到市紀委轉來的舉報信,鼎城區紀委很快展開調查覈實。

這是粟許波第二次被調查。幾年前,他任該公司黨總支副書記、副總經理時,曾與7名班子成員私分資金。案發後,粟許波於2010年4月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因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依法撤銷了此案。粟許波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這次調查,用粟許波自己的話說是“被嚇住了”。遺憾的是,他也僅僅是“被嚇住了”。據他後來交代,2013年到2017年,僅從管材供應商王某處,他就收受現金47300元。乍一看,他收的錢並不多,但裏面自有奧妙。王某等人給他送的錢,並不止這些。但自打那次接受調查以後,粟許波認爲收紅包只要一次性不超過5000元就不會出大問題,不會被判處刑罰。他給自己定了個“原則”——“收紅包一次不超過5000,這是底線、紅線,千萬不能碰!”

被查處了一次,沒長記性,反而長了躲避調查的“經驗”。在這一點上,粟許波的前任李新國就沒有他“精明”。

經查證,從2009年起到2016年卸任鼎城區自來水公司總經理期間,李新國先後共收受管材供應商王某賄賂38萬元。其中,最少的一筆都有1萬元。

“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這起案件,可以說是近年來我市查處的單位前後兩任主要負責人‘前腐後繼’的典型案件。”鼎城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曹陽說。

“集體決策”竟是集體違規 湖南常德鼎城區兩任“水官”帶頭攪渾“一池水”的背後

案發後,鼎城區自來水公司黨總支召開正風肅紀會。

班子“集體決策”謀私利,瞞天過海多次違紀

調查繼續深入,辦案人員發現,這還是一起單位內部集體違紀的“窩案”。

在一些違紀問題上,粟許波等人以“集體決策”爲幌子,搞“利益均沾”。

2013年下半年的一次公司會議上,粟許波提議,以爲了保證全市重大市政工程調度方便爲由,用公款爲所有班子成員每人購買一部新手機。他還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方式——採取自行購買、自選機型、自備發票報銷的形式進行,報銷金額爲3000元至5000元。

公款配手機,外人看來很荒唐。但這項荒唐的提議,最終竟然以班子“集體決策”的方式,形成實施方案,並很快付諸實施。於是,所有班子成員都更換了新手機,公司爲此花費公款2.51萬元。

“集體決策”的事項,在這家單位,不光有手機,還有加油卡。

在2016年、2017年兩年間,經班子“集體決策”,鼎城區自來水公司爲李新國、粟許波以及公司副總經理楊和平分別配備了加油卡供其私車使用。經過集體討論決定,該公司每年使用公款爲李新國充值1萬元,分別爲粟許波、楊和平充值5000元。

但實際上,對這家單位而言,“集體決策”用公款換個新手機、充個加油卡只能算得上“小打小鬧”。

據辦案人員介紹,爲了謀求小團體利益,他們竟然通過“集體決策”,變相地不執行上級有關減免收費的政策,侵害羣衆利益。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從2015年10月起,鼎城區自來水公司本應不再向客戶收取管網安裝費和勘察設計費。這兩筆費用可不是個小數目,如果沒了這筆“收入”,實在令人心疼。爲了不減少公司“收入”,李新國、粟許波等公司班子成員和中層骨幹共同商議,將這兩筆費用變相折入安裝建設費中,繼續收取。

就這樣,從2016年1月4日到2017年5月15日,僅一年多時間,鼎城區自來水公司就違規收取了263.835萬元。

紅包禮金“狂飛亂舞”,上樑不正下樑就歪

李新國、粟許波兩人的違紀行爲,攪渾了鼎城區自來水公司這“一池水”。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紅包禮金是李新國、粟許波的共性問題之一。辦案人員介紹,李新國在2010年到2016年擔任鼎城區自來水公司總經理期間,收受公司職工以及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25筆,涉及金額22.28萬元;粟許波在2013年到2017年擔任鼎城區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收受公司職工、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共38筆,涉及金額總計29.329萬元。

2016年9月,常德市紀委曾下發通知,重申紀律,嚴肅整治違規收送紅包禮金行爲。即便如此,鼎城區自來水公司內部依然紅包禮金成風。

據粟許波交代,公司26箇中層或直屬單位正副職幹部中,有21個人曾給他送過紅包禮金。僅2017年春節,他就收受了40人送來的近10萬元的禮品禮金,其中單位職工28名。在這一點上,李新國也不落下風。

正是在這兩名主要領導的“示範”下,鼎城區自來水公司內部問題不斷:公司中層骨幹與用水用戶聯手盜用公用事業用水謀取私利;財務股長遲遲不願意上任;公司機關工作人員紛紛要求調往下屬公司……更有甚者,有人效仿兩名主要領導,“靠水喫水”,以權謀私,索拿卡要喫回扣:一名水費徵繳員私自爲親屬的工廠減免水費數萬元;一名叫匡新華的普通業務員,只負責預選評估,權力不大,崗位也不重要,卻收受供應商的回扣89.15萬元……

目前,此案其他涉案人員均已受到相應的懲處:匡新華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楊和平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公司副經理朱克勇、王一鳴、李純,原財務股長劉穎、陳會平等,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另有相關人員29人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集體決策”竟是集體違規 湖南常德鼎城區兩任“水官”帶頭攪渾“一池水”的背後

新《條例》紅線第七章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譚明 李磊)

專家點評

這樣的“利益均沾”要不得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爲,總結實踐經驗,將之提煉爲紀律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自來水公司腐敗案,就是新《條例》中點出的問題在現實中的映射。

從此案的表現形式來看,該案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典型案件。涉案公司領導班子編造種種理由,以通過“集體決策”爲幌子搞“利益均沾”,用公款購買手機,配備加油卡供私車使用,並謀求小團體利益、侵害廣大羣衆利益。類似現象,其他地區其他單位也不少見。針對此類“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行爲,新《條例》在組織紀律方面新增有關處分規定,有利於防治以“集體研究”搞“利益均沾”、集體腐敗、塌方式腐敗而難以問責追責的亂象。

從案件的時間節點來看,該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案件。如,該公司原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在2013年到2017年期間,收受公司職工、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共38筆,2017年春節還收受了40人送來的近10萬元的禮品禮金,其中單位職工28名。新《條例》就點出了此類問題,明確要“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這些規定近幾年實踐中一直在強調、運用,此次納入新《條例》,有充分的實踐基礎,既十分必要,也完全可行。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鐵的紀律要靠鐵的執行,新《條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各級黨組織既要加強對新《條例》的宣傳教育,督促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及時加強學習,全面準確把握新《條例》的精神實質與具體規定,把鐵的紀律刻印於心,又要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切實讓紀律成爲碰不得的高壓線。首先,既全面貫徹實施新《條例》,又突出此次修訂的新內容,特別是劍指類似本案中“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行爲,增強執紀問責的靶向性。其次,本案中的單位領導帶頭腐敗,帶壞了隊伍,敗壞了風氣,再次印證了“上樑不正下樑歪”的道理,進一步警醒在貫徹落實新《條例》時要聚焦“關鍵少數”,特別是各級黨組織一把手,加強對他們的紀律約束,督促他們更好地承擔起管黨治黨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再次,本案中,鼎城區自來水公司紅包禮金“狂飛亂舞”,“靠水喫水”索拿卡要,政治生態惡劣,種種問題警示各級黨組織在貫徹落實新《條例》時既要治“病樹”、拔“爛樹”,也要護“森林”,管住大多數。最後,本案涉案時間長、次數多、人數多、花樣多、影響壞,提醒我們注意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破窗效應”。(湖南省廉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主任 鄧聯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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