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因涉嫌高考移民,兩名從河北衡水空降至深圳富源學校的學生被北大從自主招生初審名單中除名”一事,6月13日,媒體從北京大學瞭解到,上述兩名學生確因涉嫌高考移民,被取消資格。北大相關負責人表示,“北大自主招生初審名單公佈後,接到了來自廣東省考試院的通知,考生崔某某和張某某不具有在廣東省2019年高考考試資格,經覈實並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後,我校取消了兩位考生的自主招生初審通過資格。”對於後續報考北大是否受影響,上述負責人稱,將根據省考試院的規定進行招錄。

從嚴格處罰高考移民來說,只要認定學生屬於高考移民,如果在高考之前發現,就應該取消高考報名資格,如在被大學錄取之後才發現,應取消入學資格,已經入學者,則取消大學學籍。但目前對高考移民的處罰,顯得比較糾結。今年高考前,貴州發佈通報稱,三名被查實爲高考移民的學生,被大學退學。而廣東省教育部門負責人在發佈有關深圳富源學校的“高考移民”事件處理意見時提到,對普查出來的“高考移民”,在高考前,將取消在廣東省的高考報名資格,同時,讓他們妥善回到原籍地去考試,同時如果在高考結束之後還發現有“高考移民”,就要取消這些考生的高考成績。

這是一個責罰並不一致的處罰規則。按理,高考移民的性質是一樣的,都屬於違規行爲,爲何在高考前發現,就只是被取消報名資格,還可回原籍報名參加高考?而參加高考之後,則取消高考成績、大學入學資格或大學學籍?也就是說,在高考前發現,處罰結果只是“沒有運作成功”,而成功參加高考後,則要付出取消成績,取消錄取資格的代價。出現這種情況,根本原因在於高考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的高考利益,而且,教育部對高考移民的處罰,雖然強調依法打擊,但主要針對參與違規運作的學校、部門、國家公職人員。

打擊高考移民,確實應該重點打擊參與違規運作的機構和家長,但是,也需要把“高考移民”一併納入高考作弊處理,應統一規定,“高考移民”一旦被發現,就按高考作弊處理,取消高考報名資格。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下發《關於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關地方、部門要嚴肅查處“高考移民”違法違規行爲。對於通過非正常戶籍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以及對“高考移民”包庇縱容和爲不符合條件的考生違規辦理報名的有關人員和單位,要依法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和追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屬於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工作人員,要從嚴從重處理。但該通知並沒有對“高考移民”當事學生做出處罰規定。

而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一旦查出高考移民,就按高考作弊處理,可能是出於多方面考慮。一是有家長、學校進行運作,學生只是“被高考移民”,應該處罰家長、學校,不應重罰學生。二是社會輿論對“高考移民”也頗爲同情,認爲他們也是“不公平”的“受害者”,如果各地教育發展和高考錄取是均衡的,沒有那麼大的差異,那也就不需要“高考移民”了。三是在高考之前被發現,他們的行爲並沒有造成對移入地學生的影響,因此,可以“從輕處罰”,而高考之後,他們也不可能回原戶籍地高考,因此,只有取消成績和入學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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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學生,其實助長了高考移民,有的家長寧願自己被查處,但只要孩子高考不受影響,就“無所謂”。這就讓高考前發現的高考移民,對當事學生來說是“零損失”。一些學校也會以此動員學生,被查出大不了就回原籍高考,讓學生覺得沒有什麼風險。

衆所周知,在高考考場作弊,只要有作弊行動,不管作弊是否提高學生考分,根據行爲就會認定爲作弊,做出處罰。因此,對於高考移民,應該只要有這一行爲,就認定爲作弊。這樣,家長和學校就會考慮嚴重的後果,而不再不顧違紀違規處罰,而繼續運作高考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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