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限高令”?它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什么关系?

陈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货物买卖协议,约定付款时间到了,陈某没有支付该货款。2013年7月,法院判决陈某偿付王某300万元,陈某的妻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和刘某未履行判决内容,也未将案涉财物账册交付法院。

2013年9月,法院依法向两人发出了“限高令”,但陈某夫妇并未因此而收敛。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陈某有3次乘坐飞机的记录,其夫妻二人有6次外出旅游以及3000元的基金定投等行为,严重违反了“限高令”,将陈某和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何为“限高令”?它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什么关系?

“限高令”即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限制消费制度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互为依托:一方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一方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限制消费措施既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而启动。实践中,申请人应有意识地关注被执行人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发现被申请人有高消费情况的,应及时取证并向法院提出,以通过限制消费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何为“限高令”?它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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