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许立波    每经编辑 文多    

2024年1月5日晚间,延华智能(SZ002178,股价6.2元,市值44.15亿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华智能于2019年收购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部分股权。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在此背景下,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出现虚假记载,2022年半年报则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

上海证监局最终决定:对延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高层龚保国、黄慧玲、曹磊、唐文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另外,延华智能也于同日更新了泰和康股权转让相关的诉讼进展。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了对应强制执行程序,延华智能未能完全收回债权。

共被罚475万元

2023年6月2日,延华智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延华智能立案。

上述立案决定的缘由还要追溯到2019年延华智能的一桩股权收购案。2019年10月31日,延华智能与北京中汇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乾鼎)、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延华智能收购中汇乾鼎持有的泰和康45%的股份。延华智能将对泰和康的投资列示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9年至2021年,泰和康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授权的经销商,泰和康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雅培相关销售收入。

经有关单位查明,延华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与雅培的合作显著异常且二者未来是否能继续合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在不晚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异常情况,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191.14万元,占202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26.46%,占2022年三季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72.81%。

二、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

延华智能参股公司泰和康业绩下滑具有多方面原因,延华智能在2022年半年报中的披露内容未完整涵盖实际情况,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泰和康业绩下滑原因的全貌。

龚保国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黄慧玲作为披露2022年半年报时任总裁、财务总监以及披露2022年三季报的时任总裁,分管财务工作;曹磊作为披露2022年三季报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唐文妍作为2022年半年报的时任董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协调和组织职责。

尽管延华智能及相关责任人对此提出了申辩,但上海证监局最终未采纳其申辩意见,并决定:对延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龚保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黄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唐文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及四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475万元。

未能完全收回债权

延华智能更新了泰和康股权转让相关的诉讼进展。

延华智能涉及的诉讼,起因在于其参股公司泰和康业绩未达标,而上市公司认为业绩补偿承诺人中汇乾鼎未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延华智能因此起诉中汇乾鼎。涉案金额为股权转让款约1.85亿元及按年化12%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的总和,违约金等。

尽管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延华智能的主张,但中汇乾鼎未能履行判决内容,延华智能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在一系列法律程序后,被执行人中汇乾鼎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8家公司100%股权(持有八套不动产)抵偿部分债务。转让完成后,延华智能将通过全资子公司琦昌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持有上述8家公司的100%股权,进而持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8套不动产。

根据延华智能此前的公告,8家公司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09亿元(2023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即上述8家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全部完成后,视为中汇乾鼎已执行一审判决项下1.09亿元的本金支付义务。另外,待8家公司股权转让全部完成,扣除相关成本、税、费的影响后,预计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合计约3800万~6200万元。

根据延华智能最新披露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公司诉讼保全申请冻结被执行人中汇乾鼎持有的泰和康55%的股权,系轮候查封,北京三中院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中汇乾鼎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辆、无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延华智能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中汇乾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1、终结北京三中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执行人延华智能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汇乾鼎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针对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对延华智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告中称中汇乾鼎持有的泰和康55%股权已经质押给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公司依法享有该部分股权拍卖、变卖等的优先受偿权。暂无法准确判断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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