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許立波    每經編輯 文多    

2024年1月5日晚間,延華智能(SZ002178,股價6.2元,市值44.15億元)公告稱,近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延華智能於2019年收購北京泰和康醫療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康)部分股權。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在此背景下,延華智能2022年半年報、2022年三季報出現虛假記載,2022年半年報則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業績下滑的原因。

上海證監局最終決定:對延華智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公司時任高層龔保國、黃慧玲、曹磊、唐文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款。

另外,延華智能也於同日更新了泰和康股權轉讓相關的訴訟進展。由於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了對應強制執行程序,延華智能未能完全收回債權。

共被罰475萬元

2023年6月2日,延華智能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延華智能立案。

上述立案決定的緣由還要追溯到2019年延華智能的一樁股權收購案。2019年10月31日,延華智能與北京中匯乾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乾鼎)、北京泰和康醫療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康)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延華智能收購中匯乾鼎持有的泰和康45%的股份。延華智能將對泰和康的投資列示於“長期股權投資”科目。2019年至2021年,泰和康爲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培)授權的經銷商,泰和康90%以上的營業收入來自於雅培相關銷售收入。

經有關單位查明,延華智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22年半年報、2022年三季報存在虛假記載。

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與雅培的合作顯著異常且二者未來是否能繼續合作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華智能在不晚於2022年半年報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異常情況,未在2022年半年報中對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導致延華智能2022年半年報、2022年三季報分別虛增利潤總額5191.14萬元,佔2022年半年報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26.46%,佔2022年三季報利潤總額絕對值的472.81%。

二、2022年半年報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業績下滑的原因。

延華智能參股公司泰和康業績下滑具有多方面原因,延華智能在2022年半年報中的披露內容未完整涵蓋實際情況,投資者無法瞭解到泰和康業績下滑原因的全貌。

龔保國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黃慧玲作爲披露2022年半年報時任總裁、財務總監以及披露2022年三季報的時任總裁,分管財務工作;曹磊作爲披露2022年三季報時任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唐文妍作爲2022年半年報的時任董祕,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負有協調和組織職責。

儘管延華智能及相關責任人對此提出了申辯,但上海證監局最終未採納其申辯意見,並決定:對延華智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龔保國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黃慧玲給予警告,並處以75萬元罰款;對曹磊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唐文妍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公司及四名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475萬元。

未能完全收回債權

延華智能更新了泰和康股權轉讓相關的訴訟進展。

延華智能涉及的訴訟,起因在於其參股公司泰和康業績未達標,而上市公司認爲業績補償承諾人中匯乾鼎未履行相應補償義務,延華智能因此起訴中匯乾鼎。涉案金額爲股權轉讓款約1.85億元及按年化12%利率計算的資金佔用費的總和,違約金等。

儘管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延華智能的主張,但中匯乾鼎未能履行判決內容,延華智能因此申請強制執行。在一系列法律程序後,被執行人中匯乾鼎以位於上海市閔行區的8家公司100%股權(持有八套不動產)抵償部分債務。轉讓完成後,延華智能將通過全資子公司琦昌建築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持有上述8家公司的100%股權,進而持有位於上海市閔行區8套不動產。

根據延華智能此前的公告,8家公司的評估價值合計爲1.09億元(2023年11月30日爲評估基準日)。即上述8家公司的股權轉讓手續全部完成後,視爲中匯乾鼎已執行一審判決項下1.09億元的本金支付義務。另外,待8家公司股權轉讓全部完成,扣除相關成本、稅、費的影響後,預計對上市公司淨利潤的影響合計約3800萬~6200萬元。

根據延華智能最新披露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公司訴訟保全申請凍結被執行人中匯乾鼎持有的泰和康55%的股權,系輪候查封,北京三中院不具備處置條件。

被執行人中匯乾鼎名下無其他銀行存款、無不動產、無機動車輛、無對外投資,申請執行人延華智能也無法提供新的財產線索。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中匯乾鼎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裁定如下:1、終結北京三中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2、申請執行人延華智能享有要求被執行人中匯乾鼎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針對本次終結執行程序對延華智能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公告中稱中匯乾鼎持有的泰和康55%股權已經質押給公司並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公司依法享有該部分股權拍賣、變賣等的優先受償權。暫無法準確判斷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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