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輛入境走私貨車收1000元,兩年多時間,他帶領幾名協警私自放行走私貨車500多輛,收受好處費40萬元。期間,他還只是一名實習民警……

剛進入河口縣交警大隊做實習民警的施建星,被抽調到河口南坪聯合檢查執勤點任組長。期間,他帶領幾名協警負責攔下入境貨車,利用手中權力,向每輛入境走私貨車收1000元,就能順利通過。

△影視資料圖

公訴機關指控,施建星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9月6日,河口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非法放行500餘輛走私車入境

2011年7月,施建星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河口縣公安局上班。隨後,他被河口縣公安局安排到河口縣交警大隊工作,實習期爲1年。根據工作需要,施建星被安排到河口縣南坪聯合檢查執勤點執勤,並任執勤組組長

2012年5月至2014年間,施建星夥同朱某(協警,另案處理)、李某(協警,另案處理)在聯合檢查點執勤過程中,濫用職權,幫助走私老闆鄔某、李某某等3人(均另案處理),放行非法走私入境貨物車共計500多輛通過聯合檢查點。

△資料圖

2014年3月,施建星濫用職權,幫助丁某的朋友老肥放行非法走私入境的貨物車兩輛,通過河口聯合檢查點。

交警放行走私貨車受賄40萬

施建星等人非法放行走私貨車入境,從中撈好處費。2012年至2014年間,他夥同朱某、李某在聯合檢查點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幫助鄔某、李某某等3人非法走私入境的500多貨物車通過聯合檢查點,事後,鄔某、李某某等3人送給朱某人民幣共計40萬元,朱某留下20萬元,將另外的20萬元分給施建星和李某。

施建星是交警隊民警,而朱某隻是個協警,走私老闆們爲啥賣朱某的賬呢?

法庭上,施建星說,他剛到交警隊,還是個實習交警,朱某是老協警了,而且跟交警隊有些領導關係好當年,在檢查點,都是按照朱某的意思去辦所以,很多走私老闆都賣朱某的賬

△網絡配圖

2014年3月間,施建星幫助丁某的朋友老肥放行非法走私入境的貨物車兩輛,通過河口聯合檢查點,後來,丁某送給施建星2000元。

2018年5月4日,施建星主動到河口縣監察委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庭上,施建星辯解:“起訴書指控我夥同朱某(協警)、李某(協警),事實上,我只跟朱某有聯繫,我並不認識李某,也沒有聯繫過他,放行的這些老闆我一個都不認識。放行的走私車數量沒有那麼多,受賄的金額也沒有那麼多。我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認可指控的兩個罪名。”

當時他還只是一名實習交警

法庭上,施建星說,2011年7月,他到河口縣公安局參加工作,2012年2月份,他被安排到河口縣交警隊工作,到了交警隊,當時,他還是實習期。

施建星說,2012年3、4月份,他從河口縣交警隊抽調到河口南坪執勤點工作,工作職責主要是配合聯合檢查組檢查非法走私車輛,交警的職責是負責把車輛攔下來接受檢查,檢查有無違法行爲,如有違法行爲,就進行處罰,並沒收駕駛員的駕駛證、行車證,然後把這些證件給檢查組的工作人員(主要是商貿部門的工作人員),商務部門認爲要收稅的,收錢開票後,就可以放行。

△網絡配圖

河口縣交警大隊抽調到執勤點共有5人,只有施建星纔是編制內的警察身份,朱某、李某等都是協警。到了執勤檢查點,按照分工是兩人一組,每天一個組,朱某是單獨1個人一個組,每3天換班一次。

法庭上,施建星說,他雖然在聯合檢查點當組長,但查車這一塊業務要聽朱某的,因爲朱某是老協警,單位裏領導安排朱某帶他

公訴人當即反駁:你是組長,朱某帶你,怕是說不過去吧!

公訴人當庭問:被放行的貨車,你知道是什麼物品嗎?放走一輛車,收多少錢?

施建星說,走私入境的貨車,一般都是運輸的大米、白糖和玉米。具體收多少錢?這個事朱某在做。在南坪檢查點,朱某給他4.5萬元左右。在高速路檢查點,朱某給了他8000元,還收了丁某的2000元。

據瞭解,2015年,施建星因爲在河口高速路檢查點收了1萬多元,被降級處罰過。2017年5月份,降級處分取消了。

△網絡配圖

事先商量好每輛收1000元放行

公訴人出示朱某的證言證實:他被河口縣交警隊抽調到聯合檢查點上班,發現檢查點有些工作人員有收錢就放行走私車輛的行爲,他就跟施建星商量,檢查點有人收錢就放行,不如他們也從中撈錢。

朱某證實:具體如何收錢,他提出就按照每輛貨車1000元的標準收取。當時,施建星和李某都同意朱某的方案。在檢查點兩年多時間,他們先後放行了500多輛走私貨車,他還跟施建星說,在河口的高速路口,也可以實行收錢放行走私貨車。

這兩年多時間,他幫助鄔某放行走私100輛左右,幫助李某放行了200輛左右,幫助朱某放行了200輛左右。

△網絡配圖

法庭上,施建星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希望法庭看在他才參加工作,還是一個實習民警,走私貨車到底要不要放行,不是他說了算,他們只是協助幫貨車攔下來,由於自己年輕,對社會還不太瞭解,又主動投案自首,請求法庭從輕處理。

施建星的辯護人則認爲,施建星的行爲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對受賄金額,施建星沒有收到40萬元,應該按照施建星實際受賄金額計算。

來源:春城晚報(hai-ccwb)記者 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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