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告》是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規定,暫不涉及地方排放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通告》明確了對於尚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國家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後,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時間與國家排放標準或修改單中的時間一致。

經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於2019年6月10日發佈了《關於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浙江省將全面實施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通告》具體有哪些內容?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處爲您權威解答~

什麼是特別排放限值?

A:

主要是針對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的敏感地區而設定的更爲嚴格的排放限值。國家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有利於浙江省進一步嚴格污染源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也有助於推動長三角地區環保標準一體化。

已實施的國家排放標準中,共有25項標準設置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具體爲火電、鋼鐵(鐵礦石,鋼鐵燒結、球團,鍊鐵,鍊鋼,軋鋼,鐵合金)、石化化工(煉焦化學,石油煉製,石油化學,合成樹脂,燒鹼、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無機化學)、有色金屬(鋁工業,鉛、鋅工業,銅、鎳、鈷工業,鎂、鈦工業,稀土工業,釩工業,錫、銻、汞工業,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水泥、鍋爐等方面標準。

近日,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3項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分別是製藥,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將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按照《通告》要求,浙江省涉及的企業也應執行該3項標準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同步。

A:

早在2013年,浙江省部分地區已經實施了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當時僅限於杭州、寧波、湖州、嘉興和紹興等5個環杭州灣城市。根據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規定,要求“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浙江省全域被列爲重點區域。因此,全省層面是第一次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通告》有什麼特點?

A:

一是地域範圍更廣,由原來的環杭州灣5市擴展到全省。二是污染物更明確,現有企業(項目)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新建企業(項目)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已規定的所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特別說明的是,揮發性有機物不是單項污染物指標,而是指符合揮發性有機物定義的所有污染物指標,不僅包括非甲烷總烴、總揮發性有機物等,例如苯、苯系物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定義的污染物指標也應執行。三是涉及行業更多,如鍋爐原來僅規定了燃煤鍋爐,而《通告》涵蓋了所有鍋爐(包括燃油、燃氣);四是加強了與地方排放標準的銜接。浙江省地標《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比國標《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中燃煤機組的特別排放限值更爲嚴格。因此,燃煤電廠優先執行DB 33/2147-2018地方排放標準。

A:

是的。《通告》明確了對於尚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國家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後,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時間與國家排放標準或修改單中的時間一致。如前面提到的製藥,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新標準。

A:

不執行。《通告》是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規定,暫不涉及地方排放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設區市人民政府若需執行地方排放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可按既有程序實施。

A:

簡要地說,就是執行更嚴格的標準。雖然地方排放標準在制定時總是嚴於國家排放標準,但後期新的國標發佈或修訂時,地標部分指標可能短時間內較國標寬鬆。因此,後續國家發佈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涉及特別排放限值且嚴於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指標項目和(或)地方排放標準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在地方排放標準修訂前應嚴格執行國標的特別排放限值;待地方排放標準修訂後,再執行更爲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對於新發布的國家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寬於地方排放標準的指標項目,仍按照地方排放標準要求執行。

自“大氣十條”以來,浙江省一直將工業廢氣清潔排放技術改造作爲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十三五”以來,對照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陸續推進實施鋼鐵(焦化)、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工業鍋爐等行業深度治理,對煤電機組實施更爲嚴格的超低排放改造。經過多年準備,全省實施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已具備了良好的基礎。考慮到部分企業的實際困難和需求,經與行業協會商定,爲現有企業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預留了1年左右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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