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爲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爲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並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塗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爲,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爲。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爲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爲。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範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爲。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範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佈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爲。

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爲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爲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註冊;已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註銷其執業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不再予以註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爲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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