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魏某、麻某抢劫、抢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抢劫一案(胡某乙系胡某甲妹妹,胡某甲与麻某系夫妻),这起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的家族式抢劫犯罪终于落下帷幕。

今年以来,县法院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排除非法证据”三项规程,坚持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庭审看齐,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双重考验。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为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科学、文明、规范执法水平,县法院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形成决议,确保了庭审的连续性、集中性。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等有争议焦点的方面进行了激烈辩论,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经庭审调查、示证质证、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查明事实:2018年1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魏某、麻某、胡某甲、胡某乙先后在静宁县城、静庄公路持刀、洋镐把等器具抢劫作案三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2896元,损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434元,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另外,被告人魏某、麻某先后在静宁县界石铺镇、八里工业园区连续抢夺作案三起,魏某还在静宁县城抢夺作案一起,抢夺财物价值共计1580元。公开判处被告人魏某、麻某、胡某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胡某乙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庭审,是我县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一个缩影,也显示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决心。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