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王杉为金陵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服务员一职,其上午上班时间为9:50至13:30,下午上班时间为16:00至22:00,中午为午休时间,但公司会安排员工每周值两天班,要求“所有值班人员中午若不忙全部在大厅休息,随时听从调配”,同时节假日一般正常上班,但公司事后安排补休。王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827.5元(4500/21.75×11天×300%)、10707.76元(3593/21.75/8×345.7小时×150%),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改编自(2015)鼓民初字第8247号民事判决书

深度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午休时间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值班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加班时间内,法院认为,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因此,认定值班还是加班,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或者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具有密切相关性。在本案中,王杉在值班时间从事的仍为服务工作,与其正常工作内容相同,虽名义为值班,但本质上仍为加班,故王杉的值班应当计算在加班工资内。据此核算,王杉值班期间的延时为229小时、非值班期间的延时为116.7小时(140天×5/6),合计为345.7小时,延时加班工资为10707.76元(3593/21.75/8×345.7小时×150%),扣除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2153元,应再支付8554.76元。

陈庆律师(实习)建议:

1、午休就餐时间属于劳动者自行支配时间,员工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午睡、逛街、休息。但餐饮企业、安保公司因为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利用午休值班的情形并不少见,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这段时间明确约定为休息时间,值班、工作等属于员工自愿行为。但休息时间是否算是加班时间,关键是看员工能否自由进行支配,如果仍是单位安排工作就属于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用。

2、关于节假日是否能以调休来规避三倍工资,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同时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是如果是节日加班,即使事后安排调休也不能免除三倍工资,但可以通过调整工资结构来降低三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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