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王杉爲金陵誠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從事服務員一職,其上午上班時間爲9:50至13:30,下午上班時間爲16:00至22:00,中午爲午休時間,但公司會安排員工每週值兩天班,要求“所有值班人員中午若不忙全部在大廳休息,隨時聽從調配”,同時節假日一般正常上班,但公司事後安排補休。王杉認爲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經仲裁前置程序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827.5元(4500/21.75×11天×300%)、10707.76元(3593/21.75/8×345.7小時×150%),他的訴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案例改編自(2015)鼓民初字第8247號民事判決書

深度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爲勞動者午休時間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關於值班時間是否應當計算在加班時間內,法院認爲,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從事原工作崗位的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因此,認定值班還是加班,主要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或者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否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具有密切相關性。在本案中,王杉在值班時間從事的仍爲服務工作,與其正常工作內容相同,雖名義爲值班,但本質上仍爲加班,故王杉的值班應當計算在加班工資內。據此覈算,王杉值班期間的延時爲229小時、非值班期間的延時爲116.7小時(140天×5/6),合計爲345.7小時,延時加班工資爲10707.76元(3593/21.75/8×345.7小時×150%),扣除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2153元,應再支付8554.76元。

陳慶律師(實習)建議:

1、午休就餐時間屬於勞動者自行支配時間,員工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午睡、逛街、休息。但餐飲企業、安保公司因爲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利用午休值班的情形並不少見,一些企業爲了規避法律責任,將這段時間明確約定爲休息時間,值班、工作等屬於員工自願行爲。但休息時間是否算是加班時間,關鍵是看員工能否自由進行支配,如果仍是單位安排工作就屬於工作時間,應支付加班費用。

2、關於節假日是否能以調休來規避三倍工資,通過本案例可以看出,答案是否定的。《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同時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如果是如果是節日加班,即使事後安排調休也不能免除三倍工資,但可以通過調整工資結構來降低三倍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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